『壹』 提出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後多久做出決定
一、提出 民事訴訟法 迴避決定後多久做出決定? 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由審判決定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迴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於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民事訴訟法迴避申請提出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迴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仍應及時採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 當在進行民事 訴訟 的過程中,如果在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同時會對案件造成一定的影響時,我們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採取迴避措施的,法院也需要在接收到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後,也需要在三天內做出決定並且通知到當事人。
『貳』 提出民事訴訟法迴避決定後多久做出決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叄』 庭審結束後,要求法官迴避,請問法院最遲多久回復
庭審結束是不可以要求進行迴避,要求迴避都是審理案件之前或庭前進行申請迴避要求,根據相關規定申請迴避要求法院會在三天內進行回復。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法官迴避,必須在開庭前,庭審結束後是不能要求法官迴避的,法院也不會給答復的。開庭時要求法官迴避,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如果對方律師第一次申請迴避,法官應停止審案,法院會在三日內作出迴避或不迴避的決定。對方律師如果對不迴避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法院會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法官正常審案。如果復議仍決定法官不迴避,則對方律師不能再申請迴避。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范圍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餘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肆』 迴避申請提出的時間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