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凍結存款期限最長為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還可以延期三個月。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 凍結存款匯款的例外延長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對銀行存款凍結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3. 凍結存款需要幾個月才能續凍
新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4. 銀行凍結銀行卡最長可以凍結多久
最長為六個月。
一、解凍時間具體要看凍結原因:
凍結存款的期限按照有權機關凍結存款通知書中所註明的期限辦理,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有權機關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民事執行中法院採取的凍結措施,續凍的期限為三個月,除此情形以外的續凍期限為六個月。
二、銀行帳戶凍結期限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銀行凍結後能續期嗎
凍結銀行賬戶,不是凍結當事人所有的銀行賬戶。只能凍結在當地能支取的,或者是全國大行的銀行賬戶。並且凍結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力,銀行即使有凍結也只是暫時的。
銀行賬戶凍結的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 根本沒有什麼解凍期,只要執法機關要求的凍結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凍通知,銀行會立即解凍,不需要什麼時間。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的賬戶二種是,原來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有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解除凍結通知書》遞交銀行,銀行收到後會立即解凍。
1、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15天之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
2、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精神,現在常州范圍內保全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現金擔保,具體可以咨詢案件受理法院。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1、查封、扣押、凍結前提是該個人的行為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並在該管轄法院涉訴;
2、訴前、訴中等保全措施會涉及凍結個人賬戶;
3、對方權利人或國家公訴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凍結,但凍結程序由法院實施;
4、如有生效判決,根據權利人申請法院可以凍結個人賬戶;
5、法院一旦啟動全保或執行程序,是可以凍結個人的全部國內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凍結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由當事人對法院提出凍結申請,經法院裁定後執行。執行人員通知銀行進行賬戶的凍結。在銀行賬戶凍結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6. 凍結存款匯款的例外延長期限由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當實施凍結的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實施凍結的目的已經達到時,行政機關必須立即解除凍結,以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凍結必須有明確的期限。期限屆滿,實施凍結的行政機關應當解除凍結,或另行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二條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