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輕傷一級多久可結案
做出處理
鑒定為輕傷一級,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就應該立案,查明事實,再根據情況採取行當的措施。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2. 公民打架致人輕傷批捕後多久能結案
法律分析:公民打架致人輕傷批捕後結案時間是由法官根據案情進展決定,一般是三個月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 打架致人輕傷要多久能結案
打架致人輕傷批捕後一般6-7個月結案,其中偵查階段的拘留37天,審查批捕的三到四個月,以及審理階段的三個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4. 輕微傷報案後最多多久結案
因輕微傷引起的案件可能是治安案件也可能是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二者結案所需的時間不同。
輕微傷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結案;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結案,但是需要受理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但是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因輕微傷提起的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但是需要經過本院院長批准;在此基礎上仍需延長的,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但是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