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噩夢勾魂 國語版 2024-04-25 14:17:36

戍邊多長時間可以退役

發布時間: 2022-11-30 10:43:09

『壹』 戍邊16年老兵退役流淚親吻界碑,有哪些感人的老兵事跡

感人的老兵事跡比較多,有戍邊16年即將退役的老兵穆魯東流淚親吻18號界碑、劫後餘生願意終身守護戰友陵園的老兵陳俊貴、母親去世時不能在身邊盡孝的南沙守礁老兵李文波等,他們真正用自己的人生講述了什麼叫做愛國、什麼叫做戰友兄弟情。

老兵陳俊貴

1979年的時候,天山獨庫公路修建中發生暴風雪災害,陳俊貴和他的戰友們被困在了大山深處。他和三名戰友外出求援,但是糧食只有那麼一點,班長把剩下的最後一個饅頭交給了陳俊貴,自己和其他戰友都犧牲了。因為這個饅頭陳俊貴最終得救了,到1985年的時候,陳俊貴毅然帶著自己的妻子和生下不久的兒子,來到犧牲的戰友們和班長位於天山腳下的陵園為他們守墓,擔任了烈士陵園管理員。2005年,他又遵照班長臨終時的囑托,遠赴湖北羅田看望了班長的老父母。

『貳』 國防服役紀念章已退伍的發放嗎

國防服役紀念章已退役的士兵不會發放。

2018年5月1日起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

國防服役紀念章發放規定為: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國防服役、衛國戍邊、獻身國防這三類紀念章的直徑均為45毫米,在材質選擇上,金、銀、銅質紀念章分別按銅質鍍金、銅質鍍銀和紫銅材質製作。

(2)戍邊多長時間可以退役擴展閱讀

實施獎勵的程序: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十一條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在適當范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項目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對象和獎勵項目;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跡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防服役紀念章

『叄』 衛國戍邊紀念章發放規定

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可授予銅質紀念章。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可授予銀質或金質紀念章。

邊遠艱苦地區范圍按照總後《關於調整完善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規定執行。衛國戍邊紀念章的頒發對象,應為《紀律條令》施行後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官兵。累計超過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計算方法,可按授予銅質紀念章規定的下限時間為基數。如,《紀律條令》規定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滿1年、不滿2年的,可授予銅質紀念章,而授予銀質、金質紀念章應分別為滿2年、3年。

對間斷在上述地區服役的官兵,其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時間可作累計。對在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之間調動工作的,服役時間可按不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頒發紀念章規定時間相應的倍數關系進行換算。如,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半年,相當於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工作2年半。鑒於金質紀念章是最高級別,獲得金質紀念章後仍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不再重復頒發。

『肆』 現在城市農村一致,我想知道二零一零年參軍至二零一八年退役是不是農村兵應該

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認為最根本的改變之處,就是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問題。原來的《條例》規定城鎮籍士兵退役後安置工作(安置卡即是),與12年轉業相比,城鎮籍士兵退役後一般安置到地方企業,少數有的到了事業單位;而12年以上轉業的,一般全部安置到事業單位,這是國家政策(各地的執行情況就難說了)。
問題是,新《條例》頒布實施後,主要變化就是「自主就業」,不管城鎮籍還是農村籍,只要服役不滿12年,一律不予安置(重殘疾、二等功以上的等除外)。
你要注意新《條例》最後的一句話:「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就是說新條例的貫徹實施不可能一刀切,其中「本人自願的......」後面這句話,就是照顧到了「施行前入伍、施行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就是說你是城鎮籍退役的,可以按照你入伍時的《條例》執行,可以要求地方部門安置(這是你第3個問題的答案)。
你情況是06年入伍,屬於舊條例覆蓋范圍,和你同年入伍的城鎮籍當然也可適用舊條例,就是說仍可要求安置。不過新條例的目的就是引導你「自主擇業」,如果城鎮籍戰友退役時選擇自主擇業,那麼到地方後,安置部門本應為其安置的,人家不要工作了,按照舊條例,會給予一定補助,幫助其實現自主擇業。而農村籍士兵的補助費,是在退伍是一並發放的,說到底是部隊給你的。當然這一部分補助城鎮籍士兵也有,因為人家選擇自主擇業嘛,部隊應該給。實質是農村籍士兵不享受安置政策,地方安置部門就沒有給你補助的義務。
第1個問題的答案是不生效,這就扯出了第2個問題,答案是安置卡安置無效了,但憑卡可以領取一次性補助費,就是你說的3萬。第4個問題,沒有兩次選擇的情況,就是新《條令》不能一刀切的問題,不能一刀切,就要照顧到新《條令》施行前入伍的城鎮籍士兵,理應發給補助費。
寫得有些亂,不知能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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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古代時戍邊將士保衛國土的時間有規定嗎

有,一般在一至三年,他們邊練兵,邊生產,叫做駐屯軍,

『陸』 真守邊疆的戰士大約多少年可以回家一天

這個是有規定的,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天。
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天,滿20年的假期30天。
在那些海拔達到3000米以上的地區或者西藏地區工作的那些軍官們,每一年可以休假六十天的是那些服現役沒有達到二十年又或者是那些服現役跟參加工作沒有達到二十年的;每一年可以休假七十天的是那些服現役達到二十年以上的又或者是那些服現役參加工作達到二十年以上的;每一年可以休假八十天的是那些服現役達到二十五年以上的又或者是那些服現役和參加工作達到二十五年以上的。其中那些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所有軍官們,他們的假期每一年還可以再增加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