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合同有效期
擔保合同有效期
法律分析:
擔保合同有效期為六個月或者兩年。擔保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擔保期限的,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的,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㈡ 銀行擔保合同有擔保時間限制嗎
銀行擔保合同沒有擔保期限的限制,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期限的,則貸款擔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債務履行期滿後6個月結束;對於在貸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證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則又可分兩種情況:在保證期間內,銀行未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免除責任;如果銀行以對借款人提起訴訟,則保證期間時效中斷。而對於貸款擔保人需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限,與上一致,主要還是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㈢ 擔保合同的時效期限
擔保合同時效期限分為兩種情形:
1、明確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此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債權,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
2、未約定擔保期限,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6個月。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㈣ 民法典擔保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分析:擔保責任有時間限制。一般情況下擔保人與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或協議時,會對時間期限協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法律規定,按六個月計算,從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㈤ 擔保時效期已過.擔保人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的時效可以重新計算嗎
擔保時效期已過,擔保人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的時效是可以重新計算的。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於、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可約定的除斥期間,在這斷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了期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後,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於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於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㈥ 最高額抵押合同簽署日期可以晚於擔保的起始日期嗎
不可以,必須早於或與擔保合同日期同日。
㈦ 擔保合同的期限從什麼時間算起最長是多久
我們知道,為保證債務的更好履行,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自己的擔保權。那麼,擔保合同期限最長是多久呢?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㈧ 擔保合同期限的起算點怎麼確定
一、 擔保合同期限 的起算點怎麼確定 《 合同法 》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 可以隨時履行, 債權人 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准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必要的准備時間與合理期限是否有沖突?筆者認為沒有沖突,兩個期限都是讓債務人就履行 債務 做必要的准備,以避免因為債務人沒有時間准備造成違約的狀況,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如何確定這兩個期限?首先要考慮債務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數額較大?如果能對債務人的情況查清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債務人情況的,根據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標准與債務數額相比較。超過一年收入的,應給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准備比較合適。其次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對於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行期限。 《 擔保法 》第26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 證人 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 擔保人 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 合同履行 責任不同,一般的 債權債務 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麼,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准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二、簽訂 擔保合同 要注意什麼 1、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採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2、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 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 擔保合同期限 的起算點是怎麼來算的吧。通常在主合同的期限內,也就是在 借款合同 的期限內,確定擔保合同的期限。但在實際計算擔保合同的 訴訟時效 時,可能就不太一樣了,各位遇到這樣的情況不妨咨詢一下專業的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