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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死亡證一般多長時間可以拿

發布時間: 2022-11-20 15:47:07

『壹』 在香港如何補辦死亡證。丈夫在大陸在五年前死了,大陸發的死亡證已丟了,現在想在香港補辦死亡證,如何辦

在大陸死的,不可以在香港辦死亡證。

『貳』 香港死亡證明多長時間

一般在1個小時左右就可拿到死亡證明書。

『叄』 香港怎樣辦理死亡一切證件

帶上證件到香港政府部門辦理即可。
香港死亡證明需要到香港死亡登記處辦理好文件,通常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辦理香港死亡證明加章轉遞需提供死亡證明原始文件,親屬的身份證明,死者在港期間的居住證明等文件,把資料准備好之後,將資料統一遞交到中國委託公證人對死亡證明的屬實性進行核實公證,其次送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即可,辦理的地點在香港當地,其目的是在中國大陸使用。
香港死亡證明公證辦理時間為1周,這是最快的辦理時間,無需申請人親自在場,可代辦,不可郵寄,各個機構需要有人親自遞交文件。

『肆』 死亡證明一般多久可以拿到

法律分析:死亡證明是可以當天就開出來的。公民死亡後,該公民的近親屬應及時到相關機關辦理死亡證明,繼而到公安機關注銷其戶口。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話,一般開死亡證明是有現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據格式填寫相關的內容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裡的正常死亡的話那就去當地的居委會開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伍』 如何在香港辦理死亡證 出死亡證需要等幾久時間

辦理死亡登記一般需時30分鍾,而死亡登記記項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書)則可在10分鍾內簽發。

應攜帶下列文件的正本前往辦理死亡登記:

在死者死前最後患病期間為其診治的注冊醫生所簽署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 18)

死者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你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此外,你亦須提供死者的職業、國籍、婚姻狀況等資料。

生死登記總處
香港金鍾道66號
金鍾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港鐵金鍾站C1出口)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4時45分
星期六:上午9時至11時30分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上午10時至下午12時30分 (只辦理死亡登記)
電話:(852) 2867 2784

提供的服務:
出生/領養登記、簽發出生/死亡/領養登記紀錄核證副本、翻查出生/死亡/領養登記紀錄的服務以及辦理在出生登記記項內為兒童加名或改名。(此登記處在星期一至星期六隻辦理由死因裁判官轉介的死亡登記。)

『陸』 死亡證明一般什麼時候交給派出所,最長能拖多久,不交會有什麼後果

死亡證明一個月內上交,不交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影響。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死亡證明的簽發單位:
1、在區內醫療機構或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由救治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2、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由家屬或知情人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會開具的村居委會證明、家屬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死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和生前病歷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簽發死亡證;
3、在家、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非正常死亡,未經救治的院外死亡,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到現場或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柒』 死亡證明有效期是多久啊死者之前的定期存款,現在大量取出要身份證的,到期了怎麼取出來或處理繼承

死亡證明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

死者的生前定期存款是因為一旦開了死亡證明就會注銷戶口,所以在沒有身份證件的前提下存款就不能被取出,但是可以在死者死後由配偶或是子女來繼承過戶處理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第四十條規定,合法繼承人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7)香港死亡證一般多長時間可以拿擴展閱讀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後,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麼轉移給繼承人,要麼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於財產繼承。

『捌』 港澳領屍體須要什麼手續

申請時間
及地點
如有任何人士因自然原因死亡或死者曾由注冊醫生照料,其死亡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死亡登記處登記。
申報人
死者的親屬
所需文件
1. 死因醫學證明書
2. 死者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
3. 申報人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
因突然、意外或可疑原因導致的非自然死亡
如死亡屬非自然死亡的個案,該等個案要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死因裁判官可進行驗屍或研訊,以決定死亡原因。通常需要一至六個月。死因裁判官決定及公布死因時,會在一個星期內把該死亡個案登記,並通知死者親人。
後續
將屍體移離香港許可證
如須把死者遺體移離香港安葬,申請人應申請一張《將屍體移離香港許可證》。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提供資料,如:死者個人資料、死者遺體擬於何時移離香港及運往何處等。
遺體火葬
有關死者遺體火葬的申請事宜由衛生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的有關聯合辦事處處理。
2
死亡登記——澳門篇
辦理地點
民事登記局
辦理時間
自死者死亡之日起2日內
申請人
申報人(例如死者家屬)須年滿18歲
所需文件
1. 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醫院或由衛生局認可的醫生發出的死亡證明書正本;
3. 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4. 死者尚有的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正本(在登記局有結婚或離婚記錄者除外)及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所需時間
文件齊全,1小時內完成。
所需費用
手續費全免。
死亡證作用
完成死亡登記,申報人可申請死者的死亡記錄證明書(死亡證),以便辦理其他手續,例如申領死亡津貼、辦理繼承等。
如有正當理由,可隨時前往民事登記局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再申請。
死亡證
有效日期
登記局發出的死亡證只注有發出日期,至於有效期則由應收取死亡證的部門或機構確定。
外地死亡
澳門居民於外地死亡,家屬無須在民事登記局辦理死亡登記,但須向身份證明局申報,並附上相關死亡證明文件。
後續
喪葬津貼
▪ 發放給承擔死者喪葬費的人
▪ 自死者死亡之日起1年內申請
▪ 死者須為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的受益人
更換身份證
法律規定,生存配偶須於婚姻狀況發生變更後60天內更新身份證資料(改為鰥夫或寡婦)。
繼承
死者的子女均成年且遺屬對繼承權無爭議,可申請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繼承死者遺產。
死者的子女未成年或遺屬對繼承權有爭議,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 當事人須提起財產清冊程序;
▪ 原則上無須聘請律師,如涉及法律問題爭議時,才須有律師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