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官檢察官離職從業禁止年限
最高法法官和處級以上人員辭去公職後的從業限制時間為3年,其他人員為2年,禁止辭職人員在限制期內受聘於律所。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辭去公職後,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一、法官離職從事律師執業迴避期限是多久?
期限是兩年,法官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代理案件,這個迴避是全國適用的,不僅僅是只對其原來任職的法院。在這個迴避期,法官可以在律師事務所做實習律師。雖然聽起來很可笑,法官還要從實習律師開始做。但顯然法律就不想讓法官轉型成律師的這個過程太快,也可以在這個迴避期去公司做法務,去高校讀書或者任教。
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根據迴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後,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七條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級遴選;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可以從下兩級人民法院遴選。參加上級人民法院遴選的法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一定年限,並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