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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領取多長時間失業保險金

發布時間: 2025-04-30 06:57:22

① 失業金交了4年可以領取幾個月

失業金交了4年可以領取12個月。
具體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失業補助金是在自己失業後可以領取的一筆資金,是我國對失業人員在失去工作和收入期間的一種臨時性的補償,不過領取失業金也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如果隨意領取可能還會帶來麻煩。失業補助金本身是一個福利性的法規,對申領的條件並不是很嚴格。但是只能申領一次,獲取6個月的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② 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多久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可達24個月。具體來說:

  •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在此情況下,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這意味著,如果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累計達到1年以上但不足5年,他們最多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對於此類情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即,如果失業前的繳費時間累計達到5年以上但不足10年,他們最多可以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對於累計繳費時間達到或超過10年的失業人員,他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這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上限,適用於繳費時間較長的失業人員。

綜上所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與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繳費時間密切相關,繳費時間越長,領取期限也相應延長,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並鼓勵他們積極尋找新的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