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病人復印病歷規定
法律分析:一、住院病歷復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復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復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復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復印(復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病歷復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復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復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② 出院後幾天可以復印病歷到哪個部門復印
一般情況下出院兩周左右,便可以病案室復印病歷。出院的時候最好咨詢自己的主治醫師,具體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復印病歷,每個醫院時間都會有出入。
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病案室什麼時間可以復印病歷擴展閱讀
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第二十一條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