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暫住證上的日期可以更改嗎 需要什麼材料
居住證(暫住證)上面的有效期是無法修改的,一般情況下只有在有效期快到期前1個月或者到期後1個月後,才可以帶上本人相關證明到當地居住證機構申請辦理續證。
居住證到期續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前往辦理,若未滿16周歲或者年滿60周歲行動不方便可以由親屬代為續證:
1,本人居住證原件、
2,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原件、
3,本人在當地有效的資料(單位證明,就讀證明或者居住證明)
4,當地要求的其他資料
提供資料以後,若滿足條件一般當天就可以辦理好續證行為,公民可以直接領取居住證繼續使用。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