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取保候審最多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取保候審到期後需要解除或者變更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在對嫌疑人執行取保後,公安機關繼續偵辦案件,如到期後偵查未終結的,應當向檢察院申請變更措施,出現批捕條件的,檢察院會製作批捕決定書。
辦理取保候審的程序是:御飢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書面形式向決定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4、取保候審的執行。
辦理取保候審需悶畢要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螞拆芹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