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我國勞動法規定公司若因為生產需要要求員工加班的,一般每日加班時長不得超過一模蠢個小時早知;若是因為特殊原因需要要求員工加班的,公司要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一般每日加班時長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是若是因為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陸碼消到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是因為交通運輸、公共設施發生故障的,不受上述時長的限制。
② 加班是否有時間限制
加班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茄謹加班時間沒有限制: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桐罩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顫輪基的;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③ 加班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一、加班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1、加班一般不能超過三個小時。法律規定,規定每天正常上班時間是八個小時,加班時間為一小時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小時,超過三小時屬於違法行為,並且規定每個星期上班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每周必須安排休息一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基返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安世扒排員工加班要符合什麼條件
1、符合生產經營的需要;搏攜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進行協商;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④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能超過多少時間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的時間不能超過36個小時。用人單位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確保勞動者安全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而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因自然災害、事故等的原因,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勞動法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1、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法律部門中具有指導性、綱領性的法律規范,而不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中的特定事項或勞動關系當事人某一特定行為的具體規定。基本原則一般並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亦不需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實現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則的內容在明確性程度上顯然低於調整勞動關系的具體規定。但是基本原則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遠地大於具體規定。勞動法的某一具體規定只能對一類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基本原則卻可以調整整個勞動關系運行領域。
2、不同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同的基本原則譽余,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所調整的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勞動法律部門的本質和特點。
3、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著高度的穩定性,只要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基本原則是不會改變的。勞動法對某一類行為的具體規定或標准可以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動,如最低工資標准可以改變等,但基本原則則是相對穩定的。
4、基本原則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對各項勞動法律制度均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律制度中的各類具體規定不能與基本原則相抵觸,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的勞動關系。
二、勞動法的幾個特徵:
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
2、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以強制性規范為主。
3、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統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御扒列情形之一的慶拆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⑤ 加班是否有時間限制
在正常情況下,我們只有在工作單位才能完成工作任務,下班以後離開了工作崗位,就無法繼續工作了。但是現在有很多即時通訊軟體可以使我們在家裡處理各種事務,於是有很多人就面臨著下班以後處理工作信息的問題。……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應對,以及下班以後回復工作信息是否算是加班,對於這些問題,需要進行全面分析。具體來說包括即時通訊軟體使我們可以隨時處理工作方面的事務對於工作更有利、我們對工作應該認真負責及時處理相關信息,以及下班後回復工作信息是否算是加班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三個方面。
1,即時通訊軟體使我們可以隨時處理工作方面的事務,對於工作更有利。
在以前,我們只有在單位才能工作,一旦離開單位,就無法開展工作了。但是隨著即時通訊軟體拆輪的出現,我們可以在任何地方處理工作方面的事務,這對於我們完成工作任務來說更加有利,有助於我們及時完成工作任務,為自己的事業發展提供助力。
2,我們對工作應該有認真負責的態度,要及時處理工作信息。
我們之所以要工作,其根本原因就是為了獲得事業上的發展,為自己爭取事業上的成功和生活的幸福。……因此我們對於工作應該有認真負責的態度,無論在任何時候都要及時處理工作方面的信息,力爭做出更好的工作業績,為自己的事業發展提供助力。
3,下班後回復工作信息是否算廳手是加班尚無明確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我們在下班以後繼續工作,就屬於加班的情況,需要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獲得相關的待遇。但是如果我們僅僅是在下班以後回復工作方面的信息的話,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加班,目前旅伏信來說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於這個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針對性分析。但是無論如何我們也不能耽誤了工作方面的事務,在收到信息以後一定要及時回復,這樣才算對我們最有利的選擇。
⑥ 勞動法加班時間上限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對加班作了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並山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公司制度中規定加班制度,明確公司原則上不支持員工加班,希望員工在法定時間里完成工作。個別員工確實無法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又確有加班需要的,必須按有關規章制度經過層層嚴格審批方能認可,以杜絕混加班等不良現象。另外用人單位批准給員工加班的時間一般都是嚴格控制在每月36小時內渣模,一方面這是企業出於對勞動法36小時約束的考慮,另一方面也是企業出於對節省加班費用開支的考慮。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員工急需要超36刁、時加班,每次加班須經主管經理審批方認為有效。否則,沒經審批的加班視為無效,每月加班工時按勞動法規定的36小時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絕梁中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⑦ 加班有時間規定嗎
法律主觀:
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如果是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需要支付百分一纖做百五十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休息日上班不補休的,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加班費的發放是隨工資的發放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神豎腔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游衫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⑧ 國家規定加班時間不能超過多少
加班的時間上,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個小時。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包括在計算36個小時之內。即使單位安排調休,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計算在上述36小時之內。一、國家規定加班時間不能超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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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有時間限制。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且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加班的時間上,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個小時。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包括在計算36個小時之內。即使單位安排調休,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計算在上述36小時之內。
二、員胡培工加班時間限制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由誰蘆洞來證明加班時間
勞動者起訴追償加班費,在存在加班事實的情況下,必然涉及加班時間的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時間沒有爭議,自然不存在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但因實踐中加班時間的復雜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常對加班時間存在爭議,既然有爭議,就必然會存在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分配。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實行打卡制度,考勤中的打卡時間,僅僅只能初步證明勞動者那段時間一直呆在單位,也就是在單位停留的時間,但這個時間是否全部屬於加班時間,還是有部分屬於加班時間,有部分屬於勞動者在單位褲嘩唯私自逗留時間,這就涉及雙方的證明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從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只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因此,對於是否需要加班的,勞動者就應該要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加班,勞動者主動要求加班或者自行私自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費。當勞動者提供了證據證明了單位安排了加班,並有相關考勤記錄的,應當認定考勤記錄的時間為勞動者的加班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考勤記錄上的時間只有部分是加班時間的,對於具體加班的時間確定,就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
稅費《勞動法》中也允許企業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也就是我們說的加班。但在加班的時間上面,同樣是有限制的,否則的話企業安排加班可能就對員工的休息造成很大的影響,這樣就不利於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了。通常情況下,每天加班不能查過1個小時,若有特殊原因的話,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加班時間也不能超過3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