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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取保候審多長時間

發布時間: 2023-03-27 07:44:54

A.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一、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1、取保候審一般在幾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的有關程序要求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要審查是並鄭否符合取保的條件,對於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來辦理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絕團頌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或滑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步驟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的辦理步驟如下:
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

B.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絕毀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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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取保候審最多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取保候審到期後需要解除或者變更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在對嫌疑人執行取保後,公安機關繼續偵辦案件,如到期後偵查未終結的,應當向檢察院申請變更措施,出現批捕條件的,檢察院會製作批捕決定書。
辦理取保候審的程序是:御飢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書面形式向決定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4、取保候審的執行。
辦理取保候審需悶畢要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螞拆芹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D. 取保侯審一般多久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一、案情復雜、期限屆衡襪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二、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咐爛激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2. 對於犯罪歷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