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
合不合法要看工作時長有沒有超過規定,具體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一天工時8小時,現在老闆要求8小時分開上,上午4小時,晚上4小時,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其實你能做的就是和老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隻能勞動仲裁。
接下來是我對【綜合工時制度】的解讀,供你參考:綜合悉寬工時制度,不是沒有時間限制。它本意是因 和 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的 。通俗的講, 就是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但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經勞動保障 門實行 的用肢拍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仍應按照勞動者本人 的睜飢亮300%支付加班工資,每周至少休息1日。【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和 的審批辦法》,勞動部頒發《 》】
3. 單位改變工作時間合法嗎
法律分析派清:單位調整工作時間段合法,根據《勞動法》,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法定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也就是可以按照程序申請調整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羨羨掘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兄核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4. 法定假日能分開休嗎
不可以,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必須一次性休完的,所以是不能分開休假,並且是連續的包含雙休或是法定節假日的。如果需分段休假慧返,需與單位請示批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有權休帶薪年假、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假期能否一起連休,在不影響員工假期時間的同時,單位也要考慮公司的利益,如果兩者有沖突,應協商解決。婚假10天不是10個工作日,而是連續的10天,中間是包含周末的,所以基本上工作日的話也就是最多8天。
《頃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全國年節雀碧逗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5.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上班時間嗎
不可以,用人單位隨意調整員工上班時間是違法行為,除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否則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無效。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不允許隨意更改,而上班時間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自然不能隨意更改。隨意更改屬於違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對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的變更,必須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不允許任何一方隨意變更。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屬於違法的行為,同時也是不會對另一方產生法律效力的。一方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採取法律措施維權,同時也可以拒絕履行變更之前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6. 單位能自行規定工作時間嗎
單位能自行規定工作時間。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單位可根據其生產特點,在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時間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梁空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虧鋒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橡吵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能隨意調整員工的上下班時間。
首先,勞動合同里一般會約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如果公司進行調整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里的內容,公司應當跟員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方能進行變更,否則不能。
其次,若勞動合同里沒有約定員工每天具體的勞動時間,則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實際工作及員工具體的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員工上下班的時間,並且應當合理和合法,確定之後也應當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有變相刁難員工,逼迫員工主動辭職之嫌,是違法的。
再次,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總的來說,公司安排員工每天上班的時間不應超過八小時,超過了屬於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