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最多扣幾天
交通事故扣車期限有最長不會超過六十三天。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貳』 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多長時間
交警一般可以扣留事故車輛30天至40天。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交警能扣留事故車輛多長時間
(一)如果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二)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最長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
(三)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交警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叄』 交警事故扣車時限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期限一般是五日,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需要扣留事故車輛,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扣留的事故車輛只限於需要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等進行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一、交警扣車理由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車被交警扣了怎麼處理
1、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的,查清事故原因後應當放行;
2、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通知車主領取被扣留的車輛;
3、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期限為20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的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人體損傷、屍體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和前款規定的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