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已經被保全了,還能被再保全嗎
法律分析:房產已經保全了不可以再被保全。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但是可以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也就是,房產被採取保全之後,不可以再保全,但是可以等先保全的時間過去之後,進行輪候保全。
因此,房產已經被保全了不可以再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B. 房子保全失效後還可以續保嗎
法律分析:房子保全失效後還可以續保。財產保全的效力並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採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採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C. 房子查封了三年到了續封幾次
理論上可以無限期的申請續封。
最高法院只是規定可以續封,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續封幾次,由此推斷,只要案件沒有審結,沒有執結,當事人可以無限期地申請續封,直到執行結束為止。
司法實踐中,續封的情況一般都很少發生,續封多次的基本上是沒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明確的保全期限屆滿日以及前款有關申請續行保全的事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後果。
D. 房子保全到期後還能再保全嗎
法律分析:
被保全的房產不得再次保全,但被保全到期後可以再保全。房產保全的有效期是三年,到期需要繼續採取續保措施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到期未採取續封或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動失效。財產保全的效力並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採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採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採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衍生問題:
財產保全流程是什麼?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 民法典規定保全房產可以續保多久
法律分析: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製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F. 保全房產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可以保全3年,還可以續保。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G. 房產保全三年過期了怎麼辦
房子保全三年失效可以繼續。三年到期後需要繼續採取續保措施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三年到期後未採取續封或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
一、房屋保全是什麼意思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房屋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出售、抵押);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保全對象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佔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房屋保全
1、申請房屋保全,最好要在訴訟之前進行,這屬於財產的保全申請,另外就是在法庭申請的時候也可以申請房屋保全。另外最後一點,在裁判已經生效了之後,執行的階段,啟動之前也可以申請房屋保全。
2、它的適用范圍是緊急情況,如果不採取保全的措施,會使得某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可逆轉的損害。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就可以申請向當地的管轄法院申請採取措施,而且必須要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就會被法院依法駁回。
3、人民法院受理之後,在兩天之內,就要做出裁定,採取措施,應該立即執行。但是如果你已經採取保全措施,一定時間內還沒有提起上訴文件,當地法院就會解除保全的措施。
四、如何解除房產保全?
1、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措施會因此解除。
2、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會因此解除。
3、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4、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通過。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財產保全裁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H. 房子被法院查封滿3年後,會繼續被查封嗎可以續查幾次到何時才是個頭
房子被法院查封滿三年後,會被繼續查封,可以查封次數不限,直到拍賣完成進行還款或者以房抵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查封房產有三年期限時間,申請續封的,需要在第一次查封時效內辦理續封手續,續封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查封的期限。
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被執行的房產屬於財產保全行為,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可續封一次,續封時應當重新製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一般續封的期限都不得超過一年。有特殊情況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准,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那麼查封的效力會消滅。法院查封房產到期後,可申請繼續續封,但不支持同時進行多次查封,只能按照申請順序進行續封。所以,被查封的房子還能再查封,只是需要申請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