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異地入伍想回戶口所在地有沒有什麼政策法律支持
異地入伍退役後想回戶口所在地的屬於《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范疇。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為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608號發布。於2011年10月29日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入伍時間可以轉回原籍嗎擴展閱讀
傳統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伴隨經濟體制的深入改革,伴隨國家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和軍隊編制體制調整等改革,
特別是由於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斷增強,政府調控空間逐步縮小,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數量過大,安置任務越來越難以完成,退役士兵安置難困擾著政府工作,損害退役士兵利益,影響部隊建設。
為解決這個難題,從中央到地方一直進行著不懈探索,對安置政策調整做了一些嘗試:圍繞適應市場就業機制,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包底安置」;
圍繞拓寬安置渠道,採取安排工作和自謀職業相結合;圍繞解決就業難,出台扶持優惠政策等。但這些都是在原有法律法規框架內的改良,無法從根本上緩解安置矛盾。原有安置政策難以為繼,推進改革勢在必行。
2004年6月,遵照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的指示,由民政部、總參謀部牽頭,中央國家機關和軍隊共18個部門組成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協調小組,展開了安置改革研究論證工作。
⑵ 異地入伍退伍回原籍怎麼安置
法律分析: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即使異地入伍,退役時會自動把士兵安置回戶口原籍的,所以不必擔心異地入伍回不了原籍的問題。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