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的規定 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於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勞動者所在公司迫於市場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你本人一個月的 工資 收入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法崗位調動規定的相關問題 1、調崗時能否調薪 如果單位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也可以同時調整其勞動報酬?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如果變更勞動報酬也需雙方協商一致。既然在具備「充分合理性」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那麼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否意味著也可以對勞動報酬進行單方調整呢? 工作崗位調整後,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調整勞動報酬,應如何處理? 勞動關系 是勞動者以付出勞動換取相應對價(即薪酬待遇)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的工作崗位往往對應不同的薪酬待遇。工作崗位與勞動報酬就像是一輛車的兩個車輪,從來都是結伴而行的。可以說,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為了調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否則,對用人單位而言,工作崗位的調整就失去了現實意義。 勞動報酬的變更或許應當附隨於工作崗位的變更。崗位變更的,相對應的勞動報酬也可以進行變更。勞動者的崗位調整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新崗位所處的崗位和薪酬體系的標准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2、不接受能否視為 曠工 勞動者不服從單位的調崗,不去新的工作崗位就職,是否可以認定為曠工,從而依據勞動 法規 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實踐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單位上班,還有一些則是每天到單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崗位上。 那麼勞動者的上述行為能否認定為曠工,實踐中一直有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的仲裁或者判決結果也並不一致。 對第一種情形,在實踐中存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決定不合法,勞動者不到單位上班屬於合理的對抗,不能認定為曠工。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勞動者不服調崗和拒不出勤沒有必然關系,法律沒規定不服從調崗就可以不出勤,勞動者有其他救濟途徑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單位的調崗不合法,勞動者也應到單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則就可以認定為曠工。 對於第二種情形,在實踐中亦存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不管用人單位的調崗是否合法,勞動者都應當到新的崗位任職,否則,即使勞動者每天還去單位,仍可認定為曠工。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不合法,那麼無論勞動者是否到新的崗位任職,只要勞動者去單位上班,就不能認定為曠工。 對於上述兩種情形是否可以認定為曠工,筆者認為,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是否合法。 在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崗位的這一行為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勞動者不去新的工作崗位任職,不管勞動者是否去單位上班,都可以認定為曠工。而在用人單位調崗不合法的情形下,勞動者不去單位上班或者雖到單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崗位任職,都不可認定為曠工。但是,由於是否合法屬於事後的認定,因此對勞動者來說,應當及時採取仲裁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能以消極的不去上班來對抗。否則一旦企業的調崗獲得認可,就會陷自己於十分不利的境地。 關於 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的規定 是怎樣的,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崗位調動,最好公司與被調動者協商好。這樣公司不僅滿足了崗位用人需求,而且也可以滿足我們的,個人職業發展。如果實在不願意調動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公司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並索取賠償即可。
❷ 勞動法關於調崗的法律規定
最新法律調崗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調崗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1、職工調動工作後,其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均按調入地區、調入單位現行的制度和標准執行;
2、職工在實行技能工資制的企業之間調動,由調入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以本人現行的工資等級,執行調入單位的同等級工資標准;考核不合格的應適當降低工資;
3、由實行技能工資標准企業調入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企業的,由調入單位根據本人所在崗位和考核的結果分別確定崗位、技能工資。
用人單位調崗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❸ 如果在一家公司工作超過十五年以上,公司能不能隨便調崗
調整崗位,屬於公司內部管理范疇,能者上庸者下,是自然法則,也是一個企業正常的人事調整。
所以,無論是工作多少年,公司都有權利調整,也就是說公司可以調整崗位。
❹ 在單位工作10年可以被調崗嗎
法律分析:一般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❺ 公司內部調崗需要多少時間
法律分析:一般是一個星期左右的。具體時間要看公司自身的章程的怎麼規定的。但調整崗位肯定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並且需要與勞動者協商。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❻ 最新勞動法調崗規定
崗位調集取決於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除非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好或者雙方就崗位調集達到一致,不然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崗位。
1、如果單位迫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得不進行調崗,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的義務。
2、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❼ 新崗位半年能調崗嗎
可以。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❽ 事業單位考試常識:事業單位工作多久可以調動
事業單位人員工作多少年可以調動一般是根據簽訂聘用合同的時間為年限,剛剛考上事業單位編制的新員工一般是簽訂五年聘用合同,在正常情況下在聘用合同的五年內不可以調動到其他事業單位,但也有比較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借調,借調到其他事業單位,借調不是正式工作調動,編制還留在原單位,工資也在原單位發放,人事關系也在原單位。所以凡事都有可能,關鍵是怎麼操作了。
❾ 公務員調動要工作滿幾年
其實公務員不是必須要在當地年滿5年的,但是要辭職必須年滿最低服務期限。但是如果在招考公告中就有明確註明最低服務年限的當屬雙方應共同遵守的協議。
但有些地區在招考公告中並未有年限要求,只憑借後期制定的相關政策,就要限制機關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甚至8年,未達最低服務年限不得調動。
根據《公務員法》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舉例說明:
《2015年粵東西北地區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公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通過資格審核,具備參加面試資格的考生須作出不主動放棄面試、體檢、考察、聘用資格的承諾。
同時也須作出若被聘用,保證按時報到,按要求履行滿最低服務年限職責的承諾,違背承諾的記錄在案,2年內不得報考我省機關事業單位」;
第九條規定「免予筆試、直接進入面試人員,聘用後與工作單位約定8年服務期,未滿服務期離開的,5年內不得進入省內機關事業單位。
其他經本次公開招聘聘用人員,與工作單位約定5年服務期,期間個人違約解除人事關系的,需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粵東西北地區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工作,是一項為基層引進人才制定優惠政策,本質上區別於集中時間組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自願選擇報考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遵守服務期約定。
以上內容參考:亳州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省人民政府-粵東西北地區鄉鎮事業單位專項公開招聘相關問題
❿ 調動一般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從時間上看,一般不超過三個月。但是還是要看是何種方式的工作調動。行政機關的調動不超過三個月,公司企事業單位在一個月內。如有特殊事件,要區別對待。
第一,看是行政機關還是企事業調動。如果是行政機關,需要看開編委會的時間。因為在行政機關或是西方企業公司管理學中,任何人事的變動調整需要有正式的行文。就是調令或者函。
二,調動所需要行文,就是需要的文件,必須是正式過會後的文件為准,而調動文件也是需要編委會文件印證的。
第三,人事變動是較為復雜的程序。在行政機關內部,需要組織、編委、人社共同協商辦理。編委組織開會和行文,組織負責行政公務員和領導幹部的調動辦理,人社局一般負責事業編制人員辦理。
第四,調動時間原則上一般不會超過三個月。調動行文後不會超過一個月,因為所有調動動續的辦理原則上是在一個月內完成。
第五,訣竅。可以提前和人事內部的人員搞好關系,從自己的渠道了解會議時間,調動手續辦理等,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