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派出所拘留多長時間通知家屬
被拘留人的親屬一般在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返還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的,可以拍攝、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徵的照片、錄像、復製品。必要時,審判人員可以前往保管場所查看原物。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製品,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八十四條
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製件。
對書證的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