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證處公證范圍是什麼
公證處公證范圍:《公證法》中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范圍。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 繼承 ;委託、聲明、贈與、 遺囑 ; 財產分割 ;招標 投標 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 收養 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公司章程 ;保全 證據 ;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此外,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還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公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 法律咨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❷ 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一、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1、公證處可以辦理法律行為、法律意義的文書、法律意義事實、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業務。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二、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什麼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❸ 公證處可以公證什麼
法律分析:公證處可以辦理以下公證: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