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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交警扣车可以扣多长时间

发布时间: 2023-02-21 10:39:57

‘壹’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最多扣几天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有最长不会超过六十三天。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贰’ 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多长时间

交警一般可以扣留事故车辆30天至40天。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警能扣留事故车辆多长时间
(一)如果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二)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最长为33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
(三)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1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形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叁’ 交警事故扣车时限

交通事故交警扣车期限一般是五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需要扣留事故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扣留的事故车辆只限于需要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交警扣车理由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车被交警扣了怎么处理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3、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