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駕駛證行駛證交警最多扣留幾天
法律分析:交警最多扣留駕駛證、行駛證6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1、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明搏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碰槐清駕駛笑前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② 交警扣行駛證期限幾天
交警扣駕駛證最長不能超過十五日但假毀高迅如十五日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未念緩進行處理就會被吊銷駕照。以下是交警可以扣留駕駛證的情況:1、酒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無證駕駛: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纖此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3、超速行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4、非法改裝: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③ 交警扣行駛證和駕駛證最長多長時間
交警扣駕駛證最長不能超過十五日,但假如十五日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未進行處理就會被吊銷駕照。駕駛證暫扣期間還開車就屬於無證駕駛。根據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證換證需要的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駕駛證;
2、本人三張一寸芹如白底照片;
3、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二、駕駛證換證流程:
1、機動車駕駛人准備照片相片3張(1寸相片),要求為:申請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視力斗清者須戴眼鏡);
2、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證明上需粘貼照片,醫療機構壓照片蓋章;3
3、機動車駕駛人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表上需粘貼照片;
4、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沒有被暫扣、注銷、吊銷、撤消和記分達到12分、違法行為未處理、未繳納罰款等情形。如有上述情形應將上述情形處理完畢後換證。
5、機動車駕駛人持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照片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嫌銷啟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④ 交警扣行駛證期限幾天
一、交警扣行駛證期限幾天
1、我國法律並沒有對交警扣行駛證期限幾天作出明確的規定。事故處理好了,交警就會把行駛證退回給當事人,具體要看案件的處理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賣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兄罩其非機動車。
二、行駛證丟失補辦需要哪些材料
行羨配鬧駛證丟失補辦需要的材料如下: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機動車號牌辨認不清的或丟失一面號牌的應將原號牌交回;
4、補領機動車行駛證的,還需提交機動車標准照片。
⑤ 交警扣行駛證和駕駛證最長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需要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在如今這個社會交通發達的國家,我們為了出行方便,自己購買車輛開車的人也越來越多,隨之一些意外或者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率也越來越高,在我們碰到發生交通事故後,我們的第一想法就是報警交給交警處理,他們會根據現場的情況做出現有的判斷,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扣車,那麼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需要多長時間呢。
一、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需要多長時間?
1,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
根據
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根據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型行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2,事故處理是有規定的,不存在傷者銷案的問題。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後,即結案。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在檢驗鑒定結果作出後5日內出具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步驟是什麼?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卜散嘩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鑒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掘迅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弔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逃逸;2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3隱瞞事故真相;4嫁禍於人;5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弔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需要多長時間,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我們首先就是報警讓交警介入處理,交警會根據事故的現場及車的損害程度來進行責任認定,這時交警就需要進行扣車來進行驗車,待認定結果出來後,我們就需要按照交警認定的結果繳納相應的罰款及其他處罰。
⑥ 交警扣留駕駛證最長多長時間
交警扣留駕駛證的最長時間為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時間應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暫扣日期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還駕駛證。處罰決定生效前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抵暫扣期限一日,即從執勤警察先予扣留當事人駕駛證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正式做出扣雹碼留駕駛證行政處罰決定之日這一段時間,應當從處搏悄罰期限中扣除。
駕駛證暫扣的情形有哪些
1、酒後駕駛;
2、將機動車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3、超速50%以上;
4、一個記分周期內扣12分;
5、駕駛拼裝或報廢車的。
【法律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源銀哪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⑦ 交警吊銷駕駛證最長期限多久
交警扣留駕駛證最長期限為60天。辦案需要的交警部門可以暫扣司機的行駛證。但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扣留當日算起扣留不超過20日,如果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且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可以扣留駕駛證的情形有哪些
1、飲酒、醉酒圓螞後駕駛機動車;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5、在一個記分周內累積記分達到 12 分;
6、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
7、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橘念埋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高畢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⑧ 交警扣行駛證期限幾天
我國法律並沒有對交警扣行駛證期限幾天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事故處理好了,交警就會把行駛證退回給當事人,具體要看案件的處理期限。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可以先予扣留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因此,只有你於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並出具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處罰決定才生效。綜上,你應先到公安機關巧擾接受處罰,才能在法定期限內領回自己的駕駛證。根據本法的規定,孝局旦暫臘碼扣駕駛證的處罰分兩個檔次,一是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二是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時間應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暫扣日期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還駕駛證。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駕駛證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具體的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做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