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拘役一般是多長時間
拘役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規定如下:
1、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2、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執行的程序:
1、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時在押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
3、罪犯需要收押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羈押;並依照前述規定辦理執行手續。以上各種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應當附卷備查;
4、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② 拘役最長期限是多長時間
拘役屬於刑事處罰中的一種,同時也屬於其中的主刑、自由刑。這是一種強度比管制大,但又沒有有期徒刑強度大的處罰。那麼犯罪份子要是被判拘役的話,拘役最長的期限是多久呢?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的規定,拘役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綜上可以知道,拘役一般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而當數罪並罰時,拘役不能超過一年,也就是說,拘役的最長期限為一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