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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聯系不到一個人可以報警

發布時間: 2023-02-17 20:47:09

A. 一個人聯系不上多久可以報警

法律分析: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准》 第八條 110接警服務台接到有關查找失蹤人員報警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派出所及時處警。

B. 找不到人多久可以報警

一、找不到人多久可以報警
1、找不到人多久可以報警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以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
(2)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的人身安全可能會有危險,或者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2、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第二條
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二、找不到人多久才算是失蹤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失聯滿兩年的算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C. 人失聯多久可以報警

人失聯多久可以報警:
1.一個人失聯可以隨時報警,但是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
2.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
3.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4.刑事案件立案 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失聯,是指應當隨時保持與地面有通訊聯絡的物體,而在運行中,失去聯系的現象。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D. 人聯系不上多久可以報警,警察會怎麼處理

一般的情況失聯可48小時後報案,報案警察即立案。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隨時可以報案尋找,失聯24小時警察會立案。事故(意外、被害等)發生的當事人,隨時報案隨時立案。
1.一個人失聯可以隨時報警,但是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
2.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
3.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4.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失聯,是指應當隨時保持與地面有通訊聯絡的物體,而在運行中,失去聯系的現象。
失蹤人口多久可以報案視情況而定,分析如下:
(1)人失蹤二十四小時後可以報警;
(2)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3)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4)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也可以立刻報警。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 找不到人多久才能報警

【法律分析】: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以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的人身安全可能會有危險,或者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麼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如果是符合以下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並且公安機關會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如遇家裡人失蹤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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