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打合同糾紛官司證據不足怎麼辦
法院在處理訴訟糾紛時,都會要求當事人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據也是訴訟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在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准備的證據不夠充分的,那麼打官司證據不足怎麼辦?
證據是證明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應當對自己訴辯稱的主張提供證據支持,否則法院對其訴辯稱也難以支持。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起訴人可以在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再提起訴訟。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案件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後,原告需要承擔訴訟費用。
所以在起訴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起訴人最好先撤訴,收集足夠的證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收集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協助收集證據,或者委託律師收集有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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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打官司證據不足怎麼辦
法律分析:打官司證據不足就積極收集證據,不然就只能撤訴。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應當對自己訴辯稱的主張提供證據支持,否則法院對其訴辯稱也難以支持。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❸ 在法院律師認為證據不足怎麼處理
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無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當視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關於疑罪從無處罰方法的體現。而與無罪推定直接聯系的是證明責任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證明責任嚴格地由控訴方承擔。如果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楚,使被告人是否有罪處於不能證實的懸疑狀態,法院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判決。據此,關於證據不足的適用標准,又涉及到刑事訴訟的案件證明標准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❹ 打官司證據不足怎麼辦
證據 不足就撤訴。 民事 訴訟 的證據規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應當對自己訴辯稱的主張提供證據支持,否則法院對其訴辯稱也難以支持。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❺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是如何判定的
一、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是如何判定的 民事 訴訟 中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是說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訴訟請求所對應的法律依據不足以認定,無法對訴訟請求作出判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嚴格推行誰主張,誰舉證,對案件事實負有 舉證責任 者為提出相應主張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均需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成立,亦即證據不足而致事實不清,則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 二、證據的審核判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 證人 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 起訴狀 、 答辯狀 、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收集證據的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證據判定的一些規定。當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時,法庭就沒有辦法正常的審理下去,那也就很難判斷出當事人雙方的孰是孰非。作出的審理判定的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法院審判人員,以防在在證據判定中出現徇私舞弊。
❻ 法官可以在證據不足下靠推斷定罪嗎民事
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進行審理,絕對不能靠推斷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❼ 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麼解決
證據不足的案件的處理方法為:1、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最多兩次;2、如果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❽ 刑事案證據不足爭議很大,可根據事實推理來強判犯罪嫌疑人嗎
不可以的,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關鍵兩條,一個是人證、一個是物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罪,事實清楚,但是證據不足,也沒有罪。司法解釋就是疑罪從無,靠推理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屬於濫用,這個本身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