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
1、基本农田可以种植各种粮油作物、各种蔬菜、各种瓜类、草莓、草本花卉、中药材、牧草等矮杆植物,可以用作果树育苗圃、种植食用菌等。在基本农田里建造永久性的温室大棚,种植蔬菜,需要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❷ 基本农田能种植什么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下列农作物:各种粮油作物、各种蔬菜、各种瓜类、草莓、草本花卉、中药材、牧草等矮杆植物,可以用作果树育苗圃、种植食用菌等。在基本农田里建造永久性的温室大棚,种植蔬菜,需要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本人认为,该条例在目前的情况下,限制了农业结构调整,很有必要作出适当修改,“林果业”的范畴太宽泛,在执行过程中不容易掌握。比如:葡萄、猕猴桃、树莓、蓝莓、火龙果等结果比较早、果园更新周期短的果树,应当尽快放开限制,允许种植。
❸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的农作物有: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等。
如果想要在基本农田种植其它花卉、苗木,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是否合法,基本农田是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基本农田一般指永久基本农田,这是国家2008年提出的概念,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最基本的耕地,确定了基本农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能挪作它用。截止2020年,国家的基本农田稳定在了15亿亩以上。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属于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情况下,被划入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内的耕地都会实行特殊的保护,被划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一类,则是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得挪作它用。
基本农田最常见的违规更改土地用途的,就是挖塘养鱼或者是种植果树。这两者都是不允许的,挖塘养鱼是已经超出了种植业的范围、属于养殖业了;而种植果树,则是破坏了土壤耕作层,难以恢复成普通耕种地。也就是说,不要突破种植业范围同时不要破坏耕作层,种植的品类是有多样可选的,例如菱藕是可以种植的。
❹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耕地和基本农田区别
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范围内,比如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如果想要种植其他的花卉、苗木,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看是否合法。基本农田也有许多不能进行的活动,比如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一、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
1、基本农田的种植范围是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这一政策所规划,这一政策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严格限定在种植业范围内,比如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
2、如果想要在基本农田上种植其他花卉、苗木,必须要去相关部门咨询是否合法。如果经过审批是可以种植的,但也不能盲目的去种植、扩张,因为我国对耕地保护比较严格。
3、基本农田禁止展开的活动也有很多。比如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区别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比如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及菜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规划的长期不得占用耕地。
2、耕地其实包含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只是耕地其中一部分,但它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只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被视为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是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除特殊情况不得占用。耕地中的一般农田没有基本农田保护那么严格,所以不属于重点保护种类。
❺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
基本农田可以种植各种粮油作物、各种蔬菜、各种瓜类、草莓、草本花卉、中药材、牧草等矮杆植物,可以用作果树育苗圃、种植食用菌等。在基本农田里建造永久性的温室大棚,种植蔬菜,需要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制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优惠政策,并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惠农资金,建立永久基本农田补偿金制度。
(5)基本农田可以种植什么扩展阅读
主要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一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