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具体有哪些义务
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尽快停靠并报告的义务。
3、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4、不歧视病人的义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6、传染病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不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
7、配合取证的义务。
8、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按要求进行消毒的义务。
9、不造谣、不传谣的义务。
10、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的义务。
11、 保证防治传染病物品优先生产、运输的义务。
12、 出入境的人员有主动接受检疫的义务。
13、 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有主动进行医学观察的义务。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2. 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能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没有治疗措施
2012年,沙特阿拉伯首次发生MERS-CoV感染人类病例。该病毒是一种致死率较高的新型冠状病毒,也可引起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本次武汉市发现的病毒性肺炎,经相关病毒分型检测,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命名为“ 2019 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 )”。
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社区还能组织群体活动吗
民政部 卫生健康委:
各城乡社区组织严格对社区各类活动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等社区信息平台,用好标语、公示栏、LED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当地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各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解除前不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孙少龙)记者30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城乡社区组织严格对社区各类活动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活动。
通知要求,各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要求,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绝不允许迟报、漏报、瞒报。
同时,各城乡社区组织要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等社区信息平台,用好标语、公示栏、LED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当地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城乡社区组织要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严格对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注意加强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消毒,疫情解除前暂停社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中心)等人员聚集型场所服务活动,确有需要的可探索采取电话预约等一对一服务方式。
通知强调,各地要建立本地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的社区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省、市层面总体方案和县、乡层面实施方案,落实社区防控工作专项经费和物资供给。要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权益,分级分类完善各项卫生防护措施和配齐必要消毒、防护用品。
6.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国普法办编写)
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去医院就诊怎么减少交叉感染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完善门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网上或电话问诊咨询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减少患者来院就诊次数。对于春节后预约住院的患者,可根据情况适当延后入院时间。非急诊手术延后择期进行,并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
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近期,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医疗资源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许多医疗机构承担了繁重的医疗救治任务。2020年春节假期过后,各地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将迎来群众日常就诊高峰,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为合理疏导就诊群众,防止疫情蔓延扩散,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和日常医疗服务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应当统筹调配辖区内医疗资源,依托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加强分级诊疗,及时疏导就医群众,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应对春节假期后群众就诊高峰的具体工作方案,完善预检分诊、门急诊就诊、住院治疗等重点环节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落实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需求。
二、加强门急诊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来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详细询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完善门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预约门诊号源比例,严格控制诊间加号,优先接诊急危重症患者,引导患者错峰就诊、无紧急情况暂不就诊,尽量减少患者聚集。严格管控门诊候诊区域,必要时可进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网上或电话问诊咨询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减少患者来院就诊次数。
三、加强住院和手术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充足隔离病房,必要时对其他病房进行改造。对于春节后预约住院的患者,可根据情况适当延后入院时间。加强医疗机构病房24小时门禁管理,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病房,确需陪护的只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并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和有效防护。合理控制手术数量,按照手术指征安排手术时间,非急诊手术延后择期进行,并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
四、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等有关要求,做好消毒防护、手卫生、门诊管理、病房管理等医院感染防控工作。对于疑似和确诊病例,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最新版诊疗方案,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需要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的,应当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由急救中心将病例转运。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8. 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能采取什么措施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能采取的措施有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