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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須要多長時間可以離婚

發布時間: 2022-11-30 10:42:19

『壹』 離婚多久可以離

法律分析:1、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2、如果雙方起訴離婚的,一般需要三至六個月時間。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貳』 現在離婚要多久才能離

不同的離婚方式的時間是不同的。如果是登記離婚的,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三十天,離婚需要三十天左右。訴訟離婚如果適用於簡易程序,一般三個月就會判決,如果涉及的情節復雜,就適用普通程序,6個月就會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叄』 登記離婚後多長時間可以正式離婚

一、登記離婚後多長時間可以正式離婚
1、登記離婚後,可以在31天後正式離婚。協議離婚申請離婚登記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冷靜期結束後,雙方要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所以協議離婚最快要31天。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有什麼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肆』 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需要的時間應根據以下情況來判斷: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從提交申請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到領取離婚證至少需要32天;2、如果是起訴離婚的,從立案開始到案結一般需要3-6個月。
一、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1、離婚需要的時間應根據以下情況來判斷: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從提交申請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到領取離婚證至少需要32天;
(2)如果是起訴離婚的,從立案開始到案結一般需要3-6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離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離婚的注意事項如下:
1、如果是協議離婚,簽訂好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如果是訴訟離婚,必須收集好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伍』 離婚需要多少時間才能離

一、離婚需要多少時間才能離
1、離婚需要的時間如下:
(1)雙方協議離婚的話,最快31天可以離婚,最遲60天可以離婚;
(2)訴訟離婚的話,離婚案件起訴立案後,一審若適用簡易程序,則需要3月左右審理,作出判決書;
(3)若適用普通程序,則6個月左右審理完出判決書,當然,若法院通知對方後,對方不接收傳票、法院則還要公告送達,經過60天,以及給予對方30天左右的答辯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起訴程序怎麼走
離婚起訴程序有以下五點:
1、想要離婚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立案;
3、立案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答辯;
4、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5、法院作出判決。

『陸』 離婚要多長時間能離掉

一、離婚要多長時間能離掉
1、離婚要多長時間能離掉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協議離婚需要的時間可能是三十日到六十日左右;
(2)訴訟離婚一審需要的時間可能是三個月、六個月或十二個月,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普通程序需要六個月,特殊情形需要延長的需要十二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辦理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書;
3、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柒』 離婚要多久離掉

法律分析:根據現在的相關規定,離婚最起碼要一個月時間才能夠離掉,也就是說,第一次提交離婚申請的時候,有一個月的時間是冷靜期,在冷靜期過後,也就是30天之後才能夠真正的把這個婚離掉,那麼如果說是起訴離婚的話,可能時間會更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捌』 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符合離婚條件的,在經過離婚冷靜期三十天後,就可以發放離婚證,准予其離婚,其具體時間以實際為准;對於訴訟離婚的情形,其最長時間為六個月,但是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對於適用簡易離婚的情形,其時間為三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