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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明回執時間可以修改么

發布時間: 2022-10-05 07:34:32

『壹』 居住證有效期過了/信息有變更該怎麼辦

一、居住證有效期過了,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拿著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的住址或就業、就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二、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地住址證明在現居住地辦理變更手續。

(1)居住證明回執時間可以修改么擴展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貳』 居住網格登記時間可以改不

法律分析:居住證,上面的簽發日期是不可以修改的,但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修改現今居住的地址。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叄』 居住證回執登記日期不對怎麼辦

辦臨居住證呀

【發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
【發布文號】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85號
【發布期】2008-05-22
【效期】2008-08-01
【失效期】-----------
【所屬類別】規
【文件源】深圳市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

(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85號)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已經市政府四屆九十務議審議通現予發布自20088月1起施行

市 許宗衡
二○○八五月二十二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

第章總則

第條保障居民合權益完善居住服務加強口管理促進口信息化建設實現口與經濟、社、環境、資源協調發展根據關律、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

第二條深圳市內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管理與服務適用本辦

第三條深圳市內居住非深圳市戶籍員應按照本辦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及申領居住證

第四條深圳市公安機關(簡稱市公安機關)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製作、發放及居住信息管理與保護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民政府(簡稱市政府)其關部門派機構、區民政府(簡稱區政府)及其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流口與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及本辦規定做居住證管理服務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便民原則委託流口與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社區工作站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區公安機關應通公告等式告知本轄區居民辦理居住證辦理式辦理點

公安機關受委託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組織統稱受理機構

第五條實行居住證制度應體現統要求、規范管理、便捷服務、依保護原則

第六條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統規劃、別建設原則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居住證信息管理、勞業登記、租屋綜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統並監督各部門做相關信息採集、管理保護工作各部門相關信息通全市統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七條市、區政府各關部門事業單位應居住證制度實施提供保障逐步擴居住證使用功能

積極支持鼓勵其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居住證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八條深圳市內居住七非深圳市戶籍員應辦理居住登記

按規定應辦理居住登記員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居住登記由受理機構負責辦理辦理、變更居住登記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用單位或者校提供住所員由用單位或者校別用單位、校所或者住所所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

前款規定外員由本居住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委託代辦理

受理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通網路、電、傳真等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通網路、電、傳真等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應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受理機構應收申請起五工作內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條房屋所或者承租非深圳市戶籍員提供居住條件應三內督促居住員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滿七仍未辦理居住登記房屋所或者承租應向受理機構報告居住員情況

第十二條辦理居住登記應交驗身份證或者其效身份證明

已經取居住證應交驗居住證

與房屋所或者承租共同居住員辦理居住登記應提交房屋所或者承租身份證明;與非深圳市戶籍承租共同居住應交驗承租居住證

第十三條辦理居住登記受理機構應具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居住用單位或者校提供住所員已經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已經取居住證用單位或者校應自招(聘)用或者居住起三工作內向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並辦理居住址變更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外員居住址發變更應變更起三工作內向新居住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受理機構應即變更其居住址信息

第十五條列情形按規定辦理登記:

()居住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內員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醫員辦理住院登記;

(三)救助站流浪、乞討等居定所員由民政部門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按前款規定登記除與公安機關實行實聯網外登記單位應辦理登記三工作內登記情況提交公安機關

第三章居住證申辦與發放

第十六條深圳市內居住三十、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非深圳市戶籍員應申辦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員及居住未滿三十非深圳市戶籍員申辦居住證

第十七條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居住證辦理申請並受理申請信息傳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居住證《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居住證》

《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居住證》證件式致根據本辦規定通信息管理相互轉換

第十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並符合列條件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深圳市業包括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經濟組織;

(二)深圳市內擁所居住房屋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關辦理才居住證、海外才居住證條件;

(四)深圳市創業並具備相應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深圳市事文化藝術創作;

(五)市政府規定其情形

已滿六十周歲非深圳市戶籍員深圳市全制辦機構接受教育非深圳市戶籍申辦居住證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符合本條第款、第二款規定條件非深圳市戶籍員發給《深圳市臨居住證》

第二十條申辦居住證應交驗身份證或者其效身份證明並填寫申請表

申辦《深圳市居住證》應按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業提申請提交合注冊單位提供業證明或者申請所投資經濟組織工商登記注冊證明;

(二)擁物業提申請提交申請所居住房屋《房產權證》或者其產權證明資料;

(三)才、海外才身份申請居住證提交市政府關部門具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別發給才類居住證、海外才類居住證;

(四)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申請提交市政府關部門具項目確認材料;

(五)習提申請提交辦機構具習證明;

(六)市政府規定應提交其資料

受理機構受理居住證申請二十至四十九周歲已婚育齡婦應核查其現居住計劃育技術服務機構具近三月效《廣東省流口避孕節育報告單》(簡稱報告單)計劃育技術服務機構應免費提供孕情檢查並具報告單其離異、喪偶、符合育政策待孕實施絕育措施及提供現居住社區工作站具屬免查象內容報告單

第二十條取《深圳市臨居住證》符合第十九條第款、第二款規定情形按前條規定提交相應文件資料申請直接轉《深圳市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用單位應與招(聘)用員建立勞關系起三十內所招(聘)用員辦理業登記並受理機構其申請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信息變更招(聘)用員自行申請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信息變更

深圳市全制辦機構接受教育員由辦機構統申請辦理居住證

其員由本申請辦理居住證委託代辦理受委託代辦居住證應提供委託委託證明材料

未由其監護或者監護委託其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受理機構接辦理居住證申請材料齊備應受理並具執;材料齊備應場性書面告知應提交材料

申請辦理《深圳市居住證》符合第十九條第款、第二款規定條件辦理《深圳市臨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接申請材料應審核符合辦理居住證情形受理申請至發證超十五工作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遺失申請補領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居住證主要信息發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申請換領新證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製作實行證制由公安機關負責簽發《深圳市居住證》自簽發起效期十;《深圳市臨居住證》效期六月;居住證效期滿需要延期持證應效期滿前十五內申請延期《深圳市居住證》每延期十《深圳市臨居住證》每延期六月居住證效期屆滿未延期自終止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或者冒用居住證買賣、使用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

任何單位非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市公安機關依照關規定收取居住證工本費

初申領居住證工本費由政府申請各承擔半

居住證延期《深圳市臨居住證》轉《深圳市居住證》或者《深圳市居住證》轉《深圳市臨居住證》收取費用

補領或者換領居住證按規定繳納工本費工本費由持證承擔

工本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居住證使用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實行證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社保、計劃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內容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應充研究、發並逐步完善居住證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證使用

增加居住證使用功能應經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取居住證員深圳市享權益:

()免費享受公共業服務機構提供業服務;

(二)按照規定參加政府部門提供各類免費培訓;

(三)按照規定申請參加本市組織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登記;

(四)享受計劃基礎疫苗免費接種;

(五)實行計劃育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家規定計劃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六)符合市政府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憑居住證辦理乘車優待證;

(七)憑居住證進入深圳經濟特區;

(八)市政府規定享其權益

第三十條取《深圳市居住證》員除享本辦第三十條規定權益外深圳市享權益:

()按照關規定辦理入港、澳區商務境手續;

(二)按照關規定申請辦理車輛入戶機車駕駛執照;

(三)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條件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辦理;

(四)辦理期房屋租賃手續;

(五)按照市政府關規定符合相應條件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關權益;

(六)按照規定參與社區組織關社事務管理;

(七)參加本市組織關勞技能比賽先進評比;

(八)市政府規定享其權益

第三十二條持才類居住證或者海外才類居住證員除享受本辦規定待遇外按照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享受其才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租屋業主或者租屋管理、轉租房屋租、轉租給未取《深圳市居住證》非深圳戶籍員期承租六十周歲深圳市居住員除外

租屋管理包括受業主委託租或者管理租屋機構、員

第三十四條未取《深圳市居住證》列員經流口與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核實登記短期租住房屋:

()持本單位證明深事公務、商務員;

(二)持證或者畢業證深找工作應屆畢業

短期租住內累計租住間超三月

短期租屋業主應每月月底短期租住員信息報送流口與租屋綜合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非深圳市戶籍員居住滿三十仍未申辦居住證其提供居住條件房屋所或者承租應報告公安機關並繼續其提供居住條件;承租繼續其提供居住條件租屋業主或者租屋管理、轉租繼續房屋租、轉租給承租

第三十六條列情形《深圳市居住證》轉《深圳市臨居住證》:

()依照本辦第十九條第()項規定取《深圳市居住證》員終止業超六十;

(二)依照本辦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深圳市居住證》員已轉讓其房產;

(三)才類居住證、海外才類居住證效期屆滿未獲批准延期;

(四)創業項目終止或者已深圳市事文化藝術創作;

(五)習期滿;

(六)按規定實施效避孕節育措施虛報、瞞報本婚姻、育、節育狀況計劃育政策外懷孕拒落實補救措施或者計劃育政策外育拒接受處理;

(七)市政府規定其情形

用單位與員工終止或者解除勞關系應十五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按照前條規定轉《深圳市臨居住證》效期內重新具備本辦第十九條第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申請轉《深圳市居住證》憑相應資料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深圳市臨居住證》期未延期使用功能自終止《深圳市臨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持證再符合本辦規定居住證申請條件經申請通系統自恢復相關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依查驗居住證

公安機關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依示執證件查驗辦理單位本居住登記與居住證辦理情況

未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受處罰信息關單位應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予記錄

第四十條關單位員履行定職責或者居住證持提供服務依要求相關員示居住證相關員應予配合

第四十條勞保障、口計、流口與租屋綜合管理機構等部門履行職責發現違反本辦規定行應及通報公安機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公共服務機構或者金融等商業服務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使用居住證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並提供服務便利

水、電、燃氣、電等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提供公共服務應制定居住證持提供服務便利措施

第五章信息採集與保護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勞保障部門、流口租屋管理機構應按照律、規、規章本辦規定負責信息採集、管理、維護、更新使用保證信息全面、准確、及

教育、科技信息、事、土房產、口計、工商、質監等部門履行職責應負責採集相關信息並通全市統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信息交換共享

第四十四條居住證應載明持證相關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證表面視讀信息居住證內晶元載入機讀信息

視讀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相片、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址現居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期等信息

機讀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及政治面貌、業狀況、社保險、婚姻狀況、計劃育狀況、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期)、誠信或者違行記錄、聯系式等信息

居住信息採集范圍由市政府確定

第四十五條居住證持列信息發變更居住證持應信息變更起三內受理機構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

()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

(二)政治面貌、戶籍址;

(三)本辦規定其居住證信息

政府關部門相關信息應通全市統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與居住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條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應建立信息保護等級、信息查詢與使用授權、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應真實、准確提供居住信息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材料

第四十八條家行政機關其履行定職責單位履行定職責查詢、使用與其履行職責相關居住信息查詢、使用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居住證持向受理機構查詢或者授權查詢本居住信息受理機構應提供服務

第四十九條居住證持發現本居住信息真實、准確提供證明材料向受理機構申請更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居住信息採集、管理、使用程所獲悉信息應予保密擅自披露進行買賣用於定職責或者使用授權外用途

第六章律責任

第五十條居住登記申報義務單位或者未按照本辦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由公安機關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按照未申報登記數每五十元百元處罰款

租屋業主或者旅館業業員違反《華民共治安管理處罰》行由公安機關依處罰

第五十二條列情形由公安機關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按照數每百元二百元處罰款:

()居住證申辦義務單位未按本辦規定申辦居住證;

(二)房屋所或者承租違反本辦規定符合居住條件員提供房屋居住

第五十三條租屋業主或者租屋管理、轉租違反本辦規定租或者轉租房屋由公安機關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逾期未改處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收入總額二倍罰款

第五十四條用單位招用勞者與勞者終止或者解除勞關系未及員工辦理業登記手續由勞保障部門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或者再違反由勞保障部門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偽造、變造、騙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按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居住證數量每份百元二百元處罰款

冒用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騙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罰款

非扣押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責令交並按非扣押居住證數量每份二百元處罰款

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並銷毀騙領居住證應予注銷

本條第款、第二款行情節嚴重涉嫌犯罪依移送司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第五十條規定非披露、買賣或者使用居住信息處千元兩千元罰款並依照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直接責任相關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絕公安機關依查驗居住證居住登記情況由公安機關依採取措施予處理

用單位拒絕公安機關或者其行政管理部門依查驗居住證辦理或者居住登記辦理情況依照《華民共治安管理處罰》予處罰;涉嫌犯罪依移送司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政府關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員未按本辦規定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進行處理

政府關部門管理機構應定期各部門、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居住管理、服務相關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十九條事涉及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具體行政行服依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民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所稱用單位指企業、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招用與建立勞關系勞者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體

本辦所稱、除特別註明外包括本數內

第六十條外、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區居民適用本辦

第六十二條本辦實施居住證持除享本辦規定權益外享市政府規定原暫住證相應權益

本辦實施前已依申領暫住證暫住證效期內繼續使用並享受本辦規定《深圳市居住證》相應權益

第六十三條本辦自20088月1起施行20077月31市政府發布《深圳市居住證試行辦》(深圳市民政府令第169號)同廢止

『肆』 居住證回執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官方發布的通知,如果在當地辦理了居住證,而且給你發了一個居住證回執,那麼這個有效期並不長,一般都是七天以內有效

『伍』 居住證的回執登記不過怎樣改

居住證的回執登記不過改法:
網上辦理居住證審核不通過怎麽辦;因為在網上是不能辦理居住證的,只有到你住地的派出所去辦理。。。辦理居住證是需要辦理本人帶上住房的房產證,身份證、工作單位證明。如果是租房,還需要租房協議,房東的配合,到當地的派出所去辦理。還需要連續繳滿18個月的社保基金,或者兩件繳滿18個月社保基金。再需要什麼,辦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會給你解說的。
網上辦理居住證審核不通過怎麽辦;因為在網上是不能辦理居住證的,只有到你住地的派出所去辦理。。。辦理居住證是需要辦理本人帶上住房的房產證,身份證、工作單位證明。如果是租房,還需要租房協議,房東的配合,到當地的派出所去辦理。還需要連續繳滿18個月的社保基金,或者兩件繳滿18個月社保基金。再需要什麼,辦理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會給你解說的。

『陸』 我要辦理居住證,公安機關錄入時間要等半年,我怎麼能改變他的錄入時間啊

你辦的是不是臨時居住證呀?

【發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
【發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深圳市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宗衡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完善居住服務,加強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深圳市內的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管理與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深圳市內居住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及申領居住證。

第四條深圳市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公安機關)是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製作、發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與保護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居住證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社區工作站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區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轄區居民辦理居住證的辦理方式和辦理地點。

公安機關和受委託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的組織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第五條實行居住證制度應當體現統一要求、規范管理、便捷服務、依法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別建設的原則,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居住證信息管理、勞動就業登記、出租屋綜合信息管理等信息系統,並監督各部門做好相關信息的採集、管理和保護工作,各部門相關信息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七條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為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保障,逐步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積極支持和鼓勵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居住登記

第八條在深圳市內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

按規定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居住登記由受理機構負責辦理。辦理、變更居住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分別到用人單位、學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受理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通過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通過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為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督促居住人員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滿七日仍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向受理機構報告居住人員的情況。

第十二條辦理居住登記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已經取得居住證的,應當交驗居住證。

與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證明;與非深圳市戶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還應當交驗承租人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辦理居住登記後,受理機構應當出具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居住在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已經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已經取得居住證的,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應當自招(聘)用之日或者居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並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地的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受理機構應當即時變更其居住地址信息。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按如下規定辦理登記:

(一)居住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內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就醫人員辦理住院登記;

(三)在救助站的流浪、乞討等居無定所的人員,由民政部門的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按前款規定登記的,除與公安機關實行實時聯網以外,登記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提交公安機關。

第三章居住證申辦與發放

第十六條在深圳市內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的人員以及居住未滿三十日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十七條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居住證的辦理申請,並在受理當日將申請信息傳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居住證分為《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證件式樣一致,根據本辦法規定,通過信息管理可以相互轉換。

第十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一)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在深圳市創業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滿六十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和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學生申辦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第二十條申辦居住證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並填寫申請表。

申辦《深圳市居住證》還應當按如下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一)以從業提出申請的,提交合法注冊單位提供的就業證明或者申請人所投資的經濟組織的工商登記注冊證明;

(二)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分別發給人才類居住證、海外人才類居住證;

(四)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

(五)以學習提出申請的,提交辦學機構出具的學習證明;

(六)市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受理機構在受理居住證申請時,對二十至四十九周歲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孕情檢查並出具「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報告單」。

第二十一條取得《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後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申請直接轉為《深圳市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與招(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為所招(聘)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並到受理機構為其申請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信息變更,被招(聘)用人員也可以自行申請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信息變更。

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員,由辦學機構統一申請辦理居住證。

其他人員由本人申請辦理居住證,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代辦居住證應當提供委託人的委託證明材料。

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人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受理機構接到辦理居住證申請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

對申請辦理《深圳市居住證》但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辦理《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符合辦理居住證情形的,從受理申請至發證,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領。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居住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第二十六條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製作,實行一人一證制,由公安機關負責簽發。《深圳市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十年;《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延期。《深圳市居住證》每次延期為十年,《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每次延期為六個月。居住證有效期屆滿後未延期的,自動終止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騙領居住證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證,不得買賣、使用偽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市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收取居住證工本費。

初次申領居住證的工本費,由政府和申請人各承擔一半。

居住證延期,《深圳市臨時居住證》轉為《深圳市居住證》或者《深圳市居住證》轉為《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不收取費用。

補領或者換領居住證按規定繳納工本費,工本費由持證人承擔。

工本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居住證使用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居住證實行一證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劃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研究、開發並逐步完善居住證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證的使用。

增加居住證使用功能應當經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取得居住證的人員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權益:

(一)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二)按照規定參加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

(三)按照規定申請參加本市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登記;

(四)子女享受計劃基礎疫苗免費接種;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六)符合市政府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的,憑居住證辦理乘車優待證;

(七)憑居住證進入深圳經濟特區;

(八)市政府規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十一條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人員除享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權益外,在深圳市還享有如下權益: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出境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車輛入戶和機動車駕駛執照;

(三)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條件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

(四)辦理長期房屋租賃手續;

(五)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學、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權益;

(六)按照規定參與社區組織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

(七)參加本市組織的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和先進評比;

(八)市政府規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十二條持有人才類居住證或者海外人才類居住證的人員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外,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的規定享受其他人才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轉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圳戶籍人員長期承租,但六十周歲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員除外。

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業主委託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

第三十四條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下列人員,經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核實登記後,可以短期租住房屋:

(一)持有本單位的證明來深從事公務、商務活動的人員;

(二)持有學生證或者畢業證來深找工作的應屆畢業生。

短期租住的,一年內累計租住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短期出租屋業主應當在每月的月底將短期租住人員信息報送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六十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居住滿三十日仍未申辦居住證的,為其提供居住條件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並不得繼續為其提供居住條件;承租人繼續為其提供居住條件的,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轉租人不得繼續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居住證》轉為《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一)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人員終止從業超過六十日的;

(二)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人員已轉讓其房產的;

(三)人才類居住證、海外人才類居住證有效期屆滿未獲得批准延期的;

(四)創業項目終止或者已不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的;

(五)學習期滿的;

(六)不按規定實施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虛報、瞞報本人婚姻、生育、節育狀況,計劃生育政策外懷孕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者計劃生育政策外生育拒不接受處理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按照前條規定轉為《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重新具備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居住證》,憑相應的資料到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到期未延期的,使用功能自動終止。《深圳市臨時居住證》使用功能終止後,持證人再次符合本辦法規定居住證申請條件的,經申請可以通過系統自動恢復相關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依法可以查驗居住證。

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可以在依法出示執法證件後查驗辦理單位和本人的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的辦理情況。

未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而受到處罰的信息,有關單位應當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條有關單位和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中或者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服務時可以依法要求相關人員出示居住證,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勞動保障、人口計生、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等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公共服務機構或者金融等商業服務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使用居住證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服務便利。

水、電、燃氣、電話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制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服務便利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採集與保護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信息的採集、管理、維護、更新和使用,保證信息的全面、准確、及時。

教育、科技信息、人事、國土房產、人口計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負責採集相關信息,並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四十四條居住證應當載明持證人的相關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證表面的視讀信息和居住證內晶元載入的機讀信息。

視讀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個人相片、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等信息。

機讀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及政治面貌、從業狀況、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劃生育狀況、子女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和出生日期)、誠信或者違法行為記錄、聯系方式等信息。

居住信息採集范圍由市政府確定。

第四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的下列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到受理機構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

(一)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

(二)政治面貌、戶籍地址;

(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居住證信息。

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與居住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條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信息保護等級、信息查詢與使用授權、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真實、准確提供居住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材料。

第四十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可以查詢、使用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居住信息,查詢、使用應當符合相關的管理規定。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受理機構查詢或者授權他人查詢本人的居住信息,受理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第四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發現本人的居住信息不真實、准確的,可以提供證明材料向受理機構申請更正。

第五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居住信息採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進行買賣,不得用於法定職責或者使用授權以外的用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居住登記申報義務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報登記人數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出租屋業主或者旅館業從業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五十二條下列情形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數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一)居住證申辦義務單位和個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辦居住證的;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不符合居住條件的人員提供房屋居住的。

第五十三條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轉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或者轉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總額二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未及時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違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買賣的居住證數量每份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罰款。

非法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交還並按非法扣押的居住證數量每份二百元處以罰款。

偽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並銷毀。騙領的居住證還應當予以注銷。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非法披露、買賣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絕公安機關依法查驗居住證和居住登記情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用人單位拒絕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驗居住證辦理或者居住登記辦理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政府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各部門、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居住管理、服務相關工作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涉及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註明的外,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居住證持有人除享有本辦法規定的權益外,還享有市政府規定的原暫住證的相應權益。

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申領暫住證的,在暫住證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並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深圳市居住證》的相應權益。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市政府發布的《深圳市居住證試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同時廢止。

『柒』 居住證回執有效期多久

居住證回執有效期是半年。
居住證回執是居住證辦理部門收取資料且審核通過所發放的憑證,該回執主要是證明公民滿足條件申請辦理居住證但是處於制證未發的情況,公民在領取居住證時候需要上交居住證回執單。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捌』 居住證重新辦理可以辦原來的簽發日期嗎廈門

不可以辦原來的簽發日期,補辦得才可以,新辦的就是新的日期了。
辦理居住證必須本人前往辦理,辦理居住證需年滿16周歲。
辦理居住證需要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到指定照相館辦理居住證專用照片,並帶回執一份,租房的需要先辦理出租房備案和提供租房合同和復印件。18-49周歲的已婚婦女辦理居住證的,要提供計生證和復印件(沒有的到居住地所屬居委會申報辦理)。辦理一年以上(含1年)居住證的,需提供工作證明並到單位所屬街道勞動中心出具就業證明與復印件。

『玖』 居住證回執有效期多久

居住證辦理步驟如下:
第一、提交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原職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原件、復印件等資料。
第二、填寫居住人口登記表。
第三、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事業、企業單位和建築工地,並且內部需要集體辦證的。
居住證辦理時限(必須依《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居住滿半年以上):經審核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發《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的,可延長至30日。申領人領取《居住證》時,需持《居住證受理回執單》、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居住證回執單最快幾天辦理完成
一般在7個工作日
遞交了申請居住證的材料後,由受理部門(或發證部門)給予的收取材料並預約領取的證明,對於回執單上的時間是登記時間,居住證上的時間是簽注時間,居住時間是從登記時開始計算。
(9)居住證明回執時間可以修改么擴展閱讀:
南京居住證的有效期是一年,持證者一年一簽注。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的最後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點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居住證持有人自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其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超出30日補辦簽注手續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補辦居住證簽注之日起重新計算。辦理居住證首先需要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並攜帶能夠證明其在我市居住的房產證、購房合同、租賃房屋合同、單位工作證明、經商、就學證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項證明材料,先到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6個月後才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