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具體有哪些義務
1、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有如實報告的義務。
2、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盡快停靠並報告的義務。
3、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
4、不歧視病人的義務。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6、傳染病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不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義務。
7、配合取證的義務。
8、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按要求進行消毒的義務。
9、不造謠、不傳謠的義務。
10、基層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有協助相關部門進行公共衛生措施落實的義務。
11、 保證防治傳染病物品優先生產、運輸的義務。
12、 出入境的人員有主動接受檢疫的義務。
13、 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和可疑暴露者有主動進行醫學觀察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依法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
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葯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
2. 法律規定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能採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3.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單位應該承擔的義務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沒有治療措施
2012年,沙烏地阿拉伯首次發生MERS-CoV感染人類病例。該病毒是一種致死率較高的新型冠狀病毒,也可引起嚴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本次武漢市發現的病毒性肺炎,經相關病毒分型檢測,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 2019 新型冠狀病毒( 2019-nCoV )」。
5.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間社區還能組織群體活動嗎
民政部 衛生健康委:
各城鄉社區組織嚴格對社區各類活動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舉辦各類人員聚集性活動。依託社區微信群、社區公眾號等社區信息平台,用好標語、公示欄、LED電子屏、農村大喇叭等陣地,廣泛宣傳疫情防控知識,及時發布和動態更新當地疫情防控動態、聯防聯控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各城鄉社區組織在疫情解除前不舉辦各類人員聚集性活動
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 孫少龍)記者30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聯合印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城鄉社區組織嚴格對社區各類活動的管理,在疫情解除前不舉辦各類人員聚集性活動。
通知要求,各城鄉社區組織要在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加強發熱和症狀監測,追蹤、督促其居家醫學觀察。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統一要求,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緊急情況隨時報告,絕不允許遲報、漏報、瞞報。
同時,各城鄉社區組織要依託社區微信群、社區公眾號等社區信息平台,用好標語、公示欄、LED電子屏、農村大喇叭等陣地,廣泛宣傳疫情防控知識,及時發布和動態更新當地疫情防控動態、聯防聯控的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城鄉社區組織要大力開展冬春季愛國衛生運動,嚴格對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進行清潔、消毒和通風,注意加強對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日常消毒,疫情解除前暫停社區圖書室、文體活動室、老年活動室(日間照料中心)等人員聚集型場所服務活動,確有需要的可探索採取電話預約等一對一服務方式。
通知強調,各地要建立本地疫情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和聯防聯控機制統一領導下的社區防控工作機制,制定省、市層面總體方案和縣、鄉層面實施方案,落實社區防控工作專項經費和物資供給。要切實保障城鄉社區工作者和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權益,分級分類完善各項衛生防護措施和配齊必要消毒、防護用品。
6.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暴發、流行地區,地方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國普法辦編寫)
7.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間去醫院就診怎麼減少交叉感染
衛生健康委 中醫葯局:
完善門診區域發熱患者隔離處置流程,確保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有效運行。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提供網上或電話問診咨詢服務,對於符合條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減少患者來院就診次數。對於春節後預約住院的患者,可根據情況適當延後入院時間。非急診手術延後擇期進行,並向患者做好溝通解釋。
關於做好應對2020年春節假期後就診高峰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葯局:
近期,全國各地正在集中醫療資源全力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許多醫療機構承擔了繁重的醫療救治任務。2020年春節假期過後,各地醫療機構特別是大型醫療機構將迎來群眾日常就診高峰,工作任務將更加艱巨。為合理疏導就診群眾,防止疫情蔓延擴散,確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救治工作和日常醫療服務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醫療資源統籌調配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葯主管部門,下同)應當統籌調配轄區內醫療資源,依託醫聯體和縣域醫共體,加強分級診療,及時疏導就醫群眾,防止疫情擴散蔓延。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應對春節假期後群眾就診高峰的具體工作方案,完善預檢分診、門急診就診、住院治療等重點環節管理,加強醫務人員和醫用物資調配儲備,落實醫療機構內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救治工作的同時,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常醫療服務需求。
二、加強門急診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對全部來院人員進行體溫檢測,詳細詢問發熱患者流行病學史,完善門診區域發熱患者隔離處置流程,確保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有效運行。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可適當增加預約門診號源比例,嚴格控制診間加號,優先接診急危重症患者,引導患者錯峰就診、無緊急情況暫不就診,盡量減少患者聚集。嚴格管控門診候診區域,必要時可進行封閉管理,嚴格執行「一人一診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提供網上或電話問診咨詢服務,對於符合條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減少患者來院就診次數。
三、加強住院和手術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預留充足隔離病房,必要時對其他病房進行改造。對於春節後預約住院的患者,可根據情況適當延後入院時間。加強醫療機構病房24小時門禁管理,患者住院期間原則上不得離開病房,確需陪護的只安排1名固定陪護人員,並做好個人信息登記和有效防護。合理控制手術數量,按照手術指征安排手術時間,非急診手術延後擇期進行,並向患者做好溝通解釋。
四、加強醫療機構內感染預防與控制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范圍指引等有關要求,做好消毒防護、手衛生、門診管理、病房管理等醫院感染防控工作。對於疑似和確診病例,應當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最新版診療方案,在具備有效隔離條件和防護條件的定點醫院隔離治療,避免交叉感染;需要轉運至定點醫院治療的,應當向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按照有關程序規定由急救中心將病例轉運。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辦公室
2020年1月2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8. 法律規定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能採取什麼措施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能採取的措施有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