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8)持有有效伍鍵核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腔掘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亮租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⑵ 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團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塌帶穗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行喚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⑶ 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以下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
3、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一般在幾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但可以低於一年。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的有關程序要求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要審查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對於符合取保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來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⑷ 什麼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一、什麼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1、下列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5)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期限內;
(7)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辦理取保候審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