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乙炔瓶存放規定
乙炔瓶的使用現場,存放不得超過5瓶;貯存量超過5瓶但少於20瓶,應在現場或車間內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牆隔成單獨的貯存間,應有一面靠外牆。超過20瓶,應設置乙炔瓶庫;貯存量不超過40瓶的乙炔瓶庫,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生產廠房毗連建造,其毗連的牆應是無門、窗和洞的防火牆,並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法律依據:
《化工部、勞動部、公安部關於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四條溶解乙炔生產由化工部歸口管理,對建廠方針、生產安全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實行行業指導。
第五條溶解乙炔的生產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化工廳(局)編制,經同級計經委批准,並報化學工業部備案。
㈡ 氧氣瓶乙炔瓶使用及存放時間時間距離不小於多少米
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於8米,使用時其各自與明火距離不小於10米.
附: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檢查規程》第50條乙炔瓶使用規定"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放置時不得小於安全距離.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於10米".《氣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中第2條規定"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和垂直放置並有防倒措施,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安全距離不得小於8m,防止不正確使用引起爆炸,未使用時距離不得小於5m.
㈢ 現場氧氣乙炔存放規定
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卧入使用,對已卧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鍾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下溫水解凍。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於7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餘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壓力應不低於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應不低於0.3MPa。
法律依據: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第五十八條乙炔瓶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五十九條規定: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並做到:1.有專職人員負責乙炔瓶的安全工作.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㈣ 氧氣乙炔存放國家標准
法律分析:氧氣和乙炔在一起可以製造氧炔焰,可以達到3000度的高溫,常用來切割金屬。乙炔是一種可燃氣體,可以說使用不當是非常危險的。那麼存放、運輸氧氣、乙炔這些氣體都要非常小心.
法律依據:1、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塗標記。
2、乙炔:
(1)乙炔瓶的使用現場,存放不得超過5瓶;貯存量超過5瓶但少於20瓶,應在現場或車間內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牆隔成單獨的貯存間,應有一面靠外牆。超過20瓶,應設置乙炔瓶庫;貯存量不超過40瓶的乙炔瓶庫,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生產廠房毗連建造,其毗連的牆應是無門、窗和洞的防火牆,並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2)貯存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m),且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3)貯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要避免陽光直射,要保證運輸道路通暢,在其附近應設有消火栓和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4)乙炔瓶貯存時,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並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5)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間貯存。
(6)貯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7)乙炔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乙炔站設計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