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決書日期在庭審日期前面違反規定嗎
判決書日期在庭審日期前面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律分析
判決書上的日期可能是因為辦案法官案件太多,而一時疏忽導致的,對於這個時間問題,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予以補正。對於敗訴的問題,關鍵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有沒有事實不清、選用法律錯誤等方面的原因,如果當事人認為敗訴是因為這些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則可以選擇上訴。上訴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當然也可以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然後再移交至上一級人民法院。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都沒有規定開庭後多久下達判決書;只是規定了審理案件的期限和在進行宣判後,判決書是需要多久發送給當事人,比如《民事訴訟法》就規定:案件是需要在6個月內審結。當庭宣判的,是需要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給當事人,定期宣判的,需要立即發送判決書給當事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是指人民法院將判決結果宣告以前。做出判決但未宣告,即人民法院在未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仍可要求起訴變更(撤回起訴應當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不等於人民法院宣告了判決。實踐中人民法院並不是做出判決就同時立即宣告判決,而常常是先做出判決,擇日才宣告判決。因此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依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並不影響人民檢察院進行起訴變更。只有人民法院宣告了判決,人民檢察院就再不能進行起訴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