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病人復印病歷規定
法律分析:一、住院病歷復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復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復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復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復印(復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病歷復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復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復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 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㈡ 醫院關於患者復印病歷的規定
法律分析: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及住院病歷。正常工作時間內,門診辦公室負責受理門診病歷復印申請,醫務部負責受理住院病歷復印申請,社工辦負責受理涉及糾紛的病歷復印申請。受理病歷復印申請時,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審核復印病歷申請人及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予以協助。
第五條 可以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㈢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因戰、因公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總後勤部衛生部主管全軍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各級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主管本級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第五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不得損害國家、軍隊和殘疾軍人利益。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總後勤部衛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軍隊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全軍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統計、匯總全軍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四)請領、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軍人證》);
(五)負責總後勤部駐京直屬軍級單位和總參謀部第三部駐京所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總後勤部駐京直屬師級單位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六)協調處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軍區聯勤部衛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區和駐戰區內總部、軍兵種所屬軍級以上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師級以下單位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四)統計、上報本區(戰區)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五)請領、發放本區(戰區)《殘疾軍人證》;
(六)協調處理本區(戰區)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軍兵種後勤部衛生部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軍級以上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以及師級以下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二)指導、監督、檢查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三)統計、上報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四)請領、發放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殘疾軍人證》;
(五)協調處理軍兵種機關及駐京所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工部、總裝備部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校務部、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的衛生部門,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方面,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總後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衛生處負責總後勤部機關和本局直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參照第一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九條 軍級單位後勤機關衛生部門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
(三)組織本單位軍人的殘情醫學鑒定工作;
(四)指導、監督、檢查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五)統計上報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情況;
(六)請領、發放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軍人證》;
(七)研究處理本單位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新疆軍區聯勤部衛生處負責本區所屬單位和駐區內其他單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軍區空軍後勤部衛生處負責本級機關及直屬單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參照第一款規定履行職責。
濟南軍區空軍和未設衛生部門的省軍區,其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由所在軍區承擔。
第十條 承擔殘情醫學鑒定工作的醫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本醫療體系部隊軍人殘情醫學鑒定申請;
(二)實施殘情醫學鑒定;
(三)出具殘情醫學鑒定結論;
(四)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申 報
第十一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因戰、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殘,醫療期滿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學員被評定殘疾等級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二條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致傷(病)性質、原因、經過等材料;
(二)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首頁、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和相關檢查結果等復印件;
(三)個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張;
軍人因醫療事故致殘的,還應當提交軍隊有關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 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受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後,應當進行初審,並填寫《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連同個人申請材料,按照後勤供應關系,向上一級衛生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受理殘疾等級評定申請後,應當進行復審,並組織殘情醫學鑒定。
第四章 鑒 定
第十五條 師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定期、集中組織申請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進行殘情醫學鑒定。
第十六條殘情醫學鑒定由申請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所在的體系醫院承擔。特殊疾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下列醫院承擔:
(一)軍區(戰區)指定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承擔精神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第261醫院承擔駐京部隊的精神病殘情醫學鑒定;
(二)軍區總醫院承擔戰區內塵肺病的殘情醫學鑒定,解放軍總醫院承擔駐京部隊塵肺病的殘情醫學鑒定;
(三)第307醫院承擔全軍放射病的殘情醫學鑒定;
(四)空軍總醫院承擔全軍航空病的殘情醫學鑒定;
(五)海軍總醫院、第401醫院承擔全軍減壓病的殘情醫學鑒定;
(六)第二炮兵總醫院、第306醫院承擔全軍推進劑中毒的殘情醫學鑒定;
(七)其他職業病,由總後勤部和軍兵種、軍區後勤(聯勤)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進行殘情醫學鑒定。
第十七條承擔殘情醫學鑒定的醫院應當設立殘情醫學鑒定辦公室,具體負責殘情醫學鑒定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醫務部(處)領導擔任。
第十八條 殘情醫學鑒定辦公室應當根據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的殘情,抽組成立殘情醫學鑒定小組,成員由3至5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務人員組成,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不少於2名,組長從殘情醫學鑒定小組成員中產生。
第十九條殘情醫學鑒定小組應當根據申請殘疾等級評定人員的傷病情況和各種臨床檢查結果,結合既往門診或者住院病歷和有關資料,客觀公正地做出鑒定結論;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確定殘疾等級,並按照規定填寫《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中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殘情醫學鑒定結論,必須經殘情醫學鑒定小組成員簽字、殘情醫學鑒定辦公室審核、加蓋醫院殘情醫學鑒定辦公室印章後生效。
第五章 審 批
第二十一條 經殘情醫學鑒定,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由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定期對殘疾等級評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有異議,可以組織調查或者重新進行殘情醫學鑒定。
第二十三條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對通過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發給《殘疾軍人證》。
第六章證章管理
第二十四條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依據全軍統一式樣,鑄制殘疾等級評定專用鋼印一枚,刻制殘疾等級評定專用印章一枚。承擔殘情醫學鑒定的醫院應當刻制殘情醫學鑒定辦公室殘疾等級評定專用印章一枚。
第二十五條《殘疾軍人證》由全軍統一編號,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殘疾軍人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他人,不得私自塗改。
《殘疾軍人證》發生損壞或者無法辨認的,由持證人提出申請,所在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連同《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復印件,逐級上報至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換領。
《殘疾軍人證》遺失,由本人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在遺失6個月後,按照前款規定向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申請補發。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建立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資料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登(統)計、報告制度。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以前,將本單位年度(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殘疾等級評定情況報總後勤部衛生部。其中,軍區聯勤部衛生部還應當同時將本戰區內總部、軍兵種部隊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情況抄送有關總部、軍兵種衛生部門。
第二十九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分別由本人所在單位衛生部門、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審批機關保管,並存入個人檔案。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對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軍隊在編職工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8日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布的《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㈣ 出院後幾天可以復印病歷到哪個部門復印
一般情況下出院兩周左右,便可以病案室復印病歷。出院的時候最好咨詢自己的主治醫師,具體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復印病歷,每個醫院時間都會有出入。
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海軍總醫院什麼時間可以復印病歷擴展閱讀
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第二十一條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㈤ 詢問一下關於北京市醫保報銷問題,我擁有北京市醫保卡,前一段時間在北京海軍總醫院看病,當天沒帶醫保卡
首先,你要確定這家醫院是你的醫保定點醫院
其次,你看病的時候,應該跟醫院的人說,你有醫保卡,但沒帶,讓他們按照醫保卡的流程給你開單子。
最後,你拿著你這些單子去社保中心進行報銷,如果不到1800元,雖說不會給你報銷,但是會算進你累計消費金額中,以後你再看病,帶著醫保卡去就行了,到了1800,就可以實報實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