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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結案後多長時間可以判刑

發布時間: 2023-01-25 00:57:05

❶ 拘留37天後是不是必須判刑

1、拘留37天後並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 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滿後,有兩種可能:一是無罪釋放;一是批准逮捕,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會在刑事拘留期滿後直接判刑;就是從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宣判,一般還要一個多月或兩個多月甚至更長,這要看案情的復雜程度。


哪些情形出現後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

1、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的時候需要出示拘留證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現行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公安機關只有在發現某公民的行為滿足法定情形的時候,才可以在出示拘留證的情形下將其拘留。若拘留期間並沒有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請求,那麼最多拘留公民37天就需要將其釋放。

❷ 被逮捕後多久判刑

法律分析:被逮捕之後會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就會進行開庭審理,且做出審判判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可能需要對其進一步 採取逮捕措施。在被逮捕之後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審理宣判呢?(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後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 1個月;法院階段: 1個月;所以, -般刑事案件,約5個月左右,如果案件情況較為單純簡單,也會縮短,如果類似於危險駕駛案件這樣的速裁案件1個月以內就結案了。(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大復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後偵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最長6.5個月 ;法院階段: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❸ 結案了什麼時候才能判刑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所說結案為哪個階段結案,若是審判階段,刑事案開庭後一般兩個月判決書會下來。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一般都應該在兩個月內審結,一審案件最長為三個月期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首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其中交通十分不便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其次,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最後,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半月。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❹ 37天後正式逮捕,逮捕後多久能夠判刑

一、偵查階段:
1、應當在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條【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❺ 尋釁滋事罪拘留37天逮捕了等多長時時間判緩刑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後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准後可延長。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❻ 拘留37天後是不是必須判刑

不是,37天是刑事拘留的一個最長期限,如果被批准逮捕後就要送看守所,刑事案件要偵查終結,檢檢察院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才會判決,這個時間和案件的復雜成都有關,不會短。

❼ 看守所37天後等多久開庭判刑

三個月內會收到一份起訴書,之後一個月內開庭審理。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此之前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都是進行了逮捕。按照法律規定,逮捕後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如果警方採取用書信方式的話,家屬接到通知的時間會推遲幾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