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的借條丟了,但拍的照片還在,拍的照片有法律效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明確列舉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表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慮復製件或復製品。
故:法院對復印件只是考慮使用,但若對方對此無異議,復印件的效力相當於得以認可。 看黑體字部分:若對方對此無異議,復印件的效力相當於得以認可。因此,復印件是否有效力,還看對方有沒有異議!同時,對方有異議的話,也必須提出相反的證據。如果對方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無法提出相反證據,即異議不成立,那麼復印件還是有效力的。
❷ 借條原件丟了,只有照片和復印件能起訴嗎
照片只能證明債務存在,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在債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又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綜上,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義務提交借條原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將以此為定案的依據。如果只有借條的復印件,再無其他材料可以印證欠款這一事實,借條復印件就喪失了證據效力,將會承擔敗訴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