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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間需要拍照片辦事可以嗎

發布時間: 2025-06-17 20:27:35

㈠ 行政拘留15天,印了指紋,掌紋。會入公安聯網的指紋庫嗎

我去了一趟拘留所,他們採集了我的指紋和掌紋,拍了照片。這些信息會錄入公安的指紋資料庫,確保日後能夠准確識別。

指紋和掌紋採集是一項標准流程,旨在提高安全性。我被告知,即便釋放後,這些數據依舊會被保存在公安系統中,用於未來比對。

我了解到,公安系統擁有龐大的指紋資料庫,用於犯罪調查、身份驗證等重要工作。這些信息對於維護社會安全至關重要。

採集過程並不復雜,只需將手指放在特定設備上,系統會自動記錄相關信息。整個過程快速高效,不會給個人帶來太大不便。

公安部門強調,這些數據只用於合法目的,不會隨意泄露。同時,他們承諾會保護個人隱私,確保信息安全。

指紋和掌紋的採集已經成為現代警務工作的一部分,有助於提高執法效率和公共安全水平。我對此表示理解,並認為這是必要的措施。

盡管採集過程可能會讓人感到有些不安,但考慮到它對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性,我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

我希望在未來,這些技術能夠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同時保護每個人的隱私和權益。

㈡ 拘留所門口拍照片人就放了怎麼回事

未構成犯罪,給與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4號《拘留所條例》已經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