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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視頻名稱別人可以模仿嗎

發布時間: 2025-05-20 18:21:11

A. 模仿別人的短視頻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模仿他人創作的視頻,對視頻進行歪曲、篡改的,是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悉耐,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物沖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罩陸殲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B. 短視頻版權侵權有哪幾種

那現在最常見的短視頻侵權來說,短視頻侵權在具體內容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侵權、音樂作品侵權、攝影作品、視聽作品侵權等,侵權的類型大概分為侵犯復制權、侵犯演繹類權利和侵犯傳播類權利,具體侵權行為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經作品權利人許可,擅自盜用他人完整的視頻文案裝作是自己創作的視頻發表獲利,將他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包裝或者將他人作品直接拿過來使用,該部分主要侵犯的是作品的復制權;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並用於網路傳播獲利,該部分其實侵犯的是侵犯原作品的演繹權利,也就是常見的基於原作品的內容進行改編作品;

3.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用於自媒體傳播賺取流量或者關注度獲利,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侵犯的是作品的傳播類權利;

在了解侵權行為有哪些之後,具體的侵犯權利也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人身權,也包含復制、發行、展覽、信息網路傳播、改編等著作財產權。

由於著作權權利內容復雜,短視頻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可能存在部分作品復制或者模仿他人創作的行為,創作者對該行為是否屬於侵權行為認識不足、相關法律知識儲備不到位,無法識別該行為性質或者自認為屬於合理使用行為。

由於短視頻的快速發展,短視頻侵權的種類也越發多種多樣,包括通過短視頻侵犯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行為也是層出不群,具體問題解決的方案也是不一樣,這樣情況不管怎麼樣,第一步需要先圈定侵權主體、權利主體、固定侵權內容,最後選擇法院進行起訴維權!


C. 模仿別人拍段子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著作權保護的是一種有獨創性的表現形式。段子如果都屬於他人原創,可以視為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你如果在自己的視頻里引用,並且指明其來源的話。我認為這屬於合理使用,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可能。另外網路上的段子取證困難,幾乎無法起訴你著作權,有標明出處的段子,是應該作為授權作品來進行操作的。但是如果不是用於商用,一般使用是沒有問題的。除非作者另有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7)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8)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