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拒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拍照,後提出仲裁,單位不承認,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首先,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且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其次,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書,如企業已經蓋章,但員工未簽字認可,則依法應認為企業存在過錯,提出解除在先;最後,在提起仲裁後,可以不理會該到崗通知,另外對於加班費的證據,基本不予支持,證據不足。
B. 未簽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偷偷拍照;後員工提出仲裁單位不承認,照片可作為證據嗎應如何答辯
簽收不等於同意。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但照片上字跡不能鑒定,所以可以變化策略,主張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