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收據有照片能當證據嗎
法律分析:收據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於其證明效力,審判人員要根據很多因素考慮作出判斷,即(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按照審判長要求,或者經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舉證、質證:(一)對於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二)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且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其證明的事項、內容作出說明;(三)對於證明方向一致、證明內容相近或者證據種類相同,存在內在邏輯關系的證據,可以歸納、分組示證、質證。公訴人出示證據時,可以藉助多媒體設備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證據內容。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需要分開的,應當分別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