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工作中的照片是否可以作為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
工作中的照片可以作為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要將手機照片輸入移動硬碟等外部存儲設備,或者由當事人直接向受案機關提交手機,由受案機關來導出手機照片。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要將手機照片作為證據,必須保持原照片的原始狀態,不得做任何人為的修改。證據最重要的特徵就是保持原狀。一旦修改,就喪失了原始形態,無法作為認定事物本來面貌的依據。在保持原狀的前提下,可以將照片輸出,存儲到外部存儲設備中。為了保障其公信度,也可以由受案機關提取手機照片。只要能夠證明在用工企業工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但是是否能夠達到證明目的還需要看情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工作中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二、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