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辨認嫌疑人的照片只有一張可以嗎
辨認嫌疑人的照片時,需要將嫌疑人的照片混雜在其他人的照片之中,並且不少於十張。不能給辨認人有任何的暗示,讓辨認人自由的辨認,而不受其他人的影響。如果只拿一張照片讓辨認人來辨認,這是不符合程序規定的,應當是無效的。
即使是做證人證言,也不能給證人以提示,只能讓證人自己陳述看到的情況,描述交通事故的肇事人的身份是男是女、身高、胖瘦等,以及發生事故的當時的其他情況,而不能提供照片後讓其陳述。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作者:袁長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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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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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事案件辨認照片要求
法律分析:1、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總是、人數需要達到七人,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進行辨認,則照片的數量需要達到十人,在需要向各位說明的是,並非是照片數量達到十張就可以,而是需要達到十個不同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物品不得少於五件。不過,對於特定對象的辨認,如對屍體、場所等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准確的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則辨認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2、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為五到十張,對物品的辨認,物品不得低於五件、物品的照片不得低於五張。
並且,辨認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最終要形成辨認筆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