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經本人允許發布別人照片是侵犯肖像權嗎
公民享有肖像權和隱私權,如果自己照片沒有經過同意,就被別人發到朋友圈,如果自己感到受到傷害,或者是對自己進行誹謗侵害,就應該讓對方賠禮道歉,刪掉照片。
未經別人同意,私自在網上發布別人照片,只有用於商業目的或者進行毀損、破壞、辱罵等人身攻擊的,才構成對肖像權的賣衫侵犯,即犯法。公民虧配雹享有肖像權,經本人同意的,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營利為目的,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銷帆、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019條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若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已經構成人格權侵權,可主張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無論如何,出於禮貌和尊重,在發與他人合影上票圈,最好還是事前溝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