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察執勤可以錄像嗎
民警執法過程一般可以錄像。派出所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公民只要沒有妨礙執法,是可以錄像的。具體規定如下:
1、在警察執法過程中,作為公民個人是完全可以對警察的執法行為進行全程錄像的,監督其執法。但是保密案件除外。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爛神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飢世虧;
2、公安部在發布會上明確表示,要求警察必須習慣性在鏡頭下執法,保證執法行為合法、合規;
3、在警察執法過程中公民一定要配合執法,配合執法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若是對執法不滿的,或返凳者認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可以進行投訴和維權。若是違法公民抗拒、阻礙警察的執法行為,會要受到行政處罰。對於暴力襲警,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將面臨刑事處罰。
但是,錄像的行為不得影響到執行公務,否則會構成妨礙公務,有權利對當事人進行制止。嚴重可能會被請到派出所去,也請當事人配合執法,不配合執法的,會採取進一步措施。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㈡ 警察調節可以錄像嗎
可以,法律對此沒有明確條款,但是可以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和民警意見以後,再錄像。因為現在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建議 商量解決。
在司法實踐中,欲使錄音、錄像證據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錄像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錄像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錄像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對其合法性則予否認。
三是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錄像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錄像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錄像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錄像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錄像證據的證明力。
一、公司員工手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司員工手冊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與員工手冊都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一般來說,員工手冊中記錄的都是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手冊內的內容沒有違反放律法規的規定,即使在職工看來有不利於員工的條款,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編寫員工手冊的過程中,應遵守以下五個原則:
1、 依法而行,員工手冊的制定要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
2、 權責平等,員工手冊應充分體現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平等關系和權利義務的對等;
3、 講求實際,員工手冊要有實際的內容,體現企業的個性特點;
4、 不斷完善,員工手冊應該適時、不斷改進、不斷完善;
5、 公平、公正、公開,員工是企業的一員,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全員參與,所以要廣泛徵求大家的意見,對好的意見和建議要積極採納。
二、當地拆遷方沒有公布拆遷補償方案合法嗎
當地拆遷方沒有公布拆遷補償方案不合法。因為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賀睜,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所以拆遷補償方案應當公開。
三、在地下車庫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1.雙方車主都在場這種情況下大家先別動現場,直接拍照取證,然後再與對方商量具體細節,如果責任能夠明確,雙方可以達成一致的意見,建議大家可以填寫快速處理協議書,盡快處理完事故,以免無謂的耽誤時間。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的意見責任無法判定,這時候就需要報警。
2.只有一方車主在現場,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責任方的車主
3.單方事故這種情況就是車輛沒有跟其他車輛發生事故,而是撞到牆或其他物體上。發生單方事故後,如果傷的不嚴重我建議您還是不要走保險了,原因和上一條一樣,但如果比較嚴重,先不要動現場,因為如果動了現場,保險公司會認為是騙保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侵犯肖像權的賠償認定是一般為精神賠償。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槐納、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禪明歲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㈢ 請問派出所在處理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錄音錄像嗎法律依據
在塵舉首接受警察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利錄音錄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公民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的權利。
法律分析
在接受警察處理問題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利錄像。但拍攝警察執法過程,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另外,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派出所做筆錄是可以錄音的。可以自行要求對詢問過程進行全程派數錄音錄像。警方應當准許;錄音錄像作為視聽資料,是證據之一,履行相關的封存手續後,由警方保存,必要時應當隨案移送。但是處理民事糾紛,派出所處理調解時沒有必要錄音。因為不同意可以不在調解書上簽字,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但是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答碧賠償的權利。
㈣ 警察做筆錄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錄音錄像嗎 若不能違規或違法,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接受警察處理問題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利錄像。但拍攝警察執法過程,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另外,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分析
公安局做筆錄可以錄音。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庭審筆錄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裁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自認、辯解都將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而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被庭審筆錄記載方有價值。雖然許多的法院已在庭審中配備了速錄員,或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但現行訴訟法只規定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其權威性毋庸質疑。庭審筆錄所採用的資源較為合理,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訴訟的價值不等同於裁判結果,也體現在庭審筆錄所描述的過程之中。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卻不依附於裁判。再言,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庭審筆錄卻不能主觀的重復作出或隨意更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㈤ 警察執法時可以錄像嗎
警察執法時當然是很有必要進行錄像的。首先錄像的好處在於可以明確的知道整個執法過程對於被執法的人員和執法人員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威懾,讓雙方不敢逾越「雷池」。其次一旦在執法以後出現一些糾紛或者一些誤判,需要在法院上進行追責的,執法記錄過程就是很關鍵的證據。
㈥ 交警(警察)在執法時,公民有權對其拍視頻或錄音嗎
允許拍照和錄像,這是公民在爛帶實行憲法賦予的監督權。圍觀拍照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不妨礙警察執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公民可以記錄警察執法過程,但是不能以記錄為由,影響執法。
法律分析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行使公共權力人員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機關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機關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實行民主監督,既有利於改進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也有助於激發廣大公民關心民生大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出謀劃策的主人翁精神。加強人大監督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計劃經濟的本質是權力經濟,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權利經濟,一字之差反映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槐嫌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必須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它管理經濟的職能只能保持在宏觀層次上,即通過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而不能再像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可以對企業直接發號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飢明蘆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