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經他人允許私自拍照片的行為違法嗎
一、不對某一個人拍照片的時候,拍的風景永遠都是合法的。
喜歡攝影,喜歡現實的距離,所以就會拍攝一些現實風空襲景。
比如人來人往人潮擁擠,這現實風景非常有吸引力,所以拍攝的時候沒有違法的行為,只有自己願意拍的行為。
獨來獨往孤獨寂寞,這生活人生的風景非常有影響力,所以拍攝的時候沒有物攔違法世界,只有自己願意靠近的拍攝行為。
單獨拍攝某一個人,可以告訴他,他要是願意就可以兩全其美。
只是拍攝現實世界裡的存在感,不用告訴誰,只要願意拍攝就可以拍攝。

未經他人允許,拍攝他人也會有魅力行為意向,經過他人允許也會有不一樣的行為遇見。
Ⅱ 公共場合拍攝明星會侵犯人權嗎不願被拍應該怎麼辦
你好,我覺得公共場合拍攝不願公開的明星算侵犯人權。明星發現被人拍攝,要根據被拍攝的地點,拍攝者的身份和行為特點的不同而做出不同處理,但一定要淡定,不能莽撞。一、至於民眾的拍攝薯叢行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對外公布的,且拍攝場合屬於公共場合,這種情況下並不能構成侵犯隱私權。如果明星或公眾人物的工作行程並未對外公布,亦或是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攝的場合在攝影棚內、室內或者其他非公共場合,那偷拍行為便屬於侵犯隱私的行為。二、公眾人物感覺受騷擾可報警處理。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證實被偷拍,可以果斷拒絕拍攝,並要求對方刪除已拍攝內容。即便拍攝者是用於個人欣賞,也已經觸碰到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紅線,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他人的騷擾,甚至可能觸犯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騷擾過分數首櫻的話可直接報警。三、偷拍行為是指未經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對他人進行拍攝的行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權和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偷拍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四、芹局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其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所以明星應當對隱私侵權行為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容忍的限度應為法定。所以說,明星是公眾人物,一言一行都會暴露在公眾視野中。不過有些狗仔及私生飯實在是太過分,簡直要把明星逼到崩潰,所以才出現了一例又一例的明星怒斥、動手事件。總之不論是狗仔還是私生,是為了營銷熱度還是因個人喜好,都應該守住底線,畢竟明星也是人,同樣需要私人空間!
祝你工作順利。

Ⅲ 用網紅照片犯法嗎
法律分析:用別人的照片做頭像,只要是正常使用,沒有營利為目的的話,應該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果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使用人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Ⅳ 在外國,給陌生人拍照片是無理行為嗎
難道在外國,陌生人之間可以隨意的互相拍照然後自己保留照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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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是鏈派都可以隨意互相拍照,在某些國家的某些景點(原因:宗教原因、防閃光燈等使文物及自然資源受損、出於版權及文物安全考慮等)是不能拍的,你拍人,但可能也拍到了他國禁止拍的東西,因此要看什麼情況。能拍下照片並沒有得到被拍者的反對,那麼自己保留自己拍的照片就是理所當然了,如果被拍者也想要,我相信拍攝者會主動給他們的(當然不是原版,比如要對方的郵箱什麼的,以後發給他們)。
這不是侵犯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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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所在地點允許拍照,這是不會侵犯人權的,最多是侵犯肖像權,就這還要看拍攝者把相片用來干什麼了。
為什麼這個「攝影師」,當他看到了這幾個外國人的時候立刻就去給他們拍照,然後自己留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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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應該去問攝影師,他是出嫌納於什麼動機去拍我們是不知道的,或許那幾個老外很有外國人的代表性?或許他們當芹喚沒中有大美女吸引了攝影師?……不得而知。
留下照片這個問題在第二個回答里。
難道他早就知道他的行為一定不會遭到任何的反對甚至連一丁點的不滿也不會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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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應該是位非常有經驗的攝影師,他是有職業靈感的,有預測了。何況中國人現在在外國很受歡迎(甚至恐怖分子也非常感興趣),一般老外看見象是中國人,他們都很樂意讓你拍的。
為什麼會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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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在上面~!
Ⅳ 網紅程兒因拍照被人投訴事件,你如何看待她的這種行為
當事人已向業主道歉,並對打擾其他業主表示歉意,下次在小區拍照時會注意,不會再發生類似事情。目前,在這個流量為王的時代,許多女性網路名人都穿著不同的衣服,試圖在互聯網上收獲一波。但正是因為這些女性網路名人的行為,會把未成年人教壞,使他們形成過早的男女意識,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影響很大。在網路名人成二社區拍照受業主投訴影響不太好。

為了不影響孩子,成二也要整一下衣服。在公共場合拍照沒問題,但是如果周圍未成年人比較多,就要注意自己的行為了。當事人道歉,當時他的衣服沒有暴露。我只是想讓鄰里關系更和諧,不是炒作。值得一提的是,成二也再次發視頻,回應了此事。有人欣賞花香,有人對花粉過敏,這些加起來就是完整的春光。之所以道歉,是覺得鄰里關系沒有大小之分,所以要退一步。
Ⅵ 拍了別人的照片,但是我沒有傳播出去,會違法嗎
《民法典》明年就要實施,
最近,在攝影圈裡,肖像權這個詞很火。
主要是因為《民法典》對肖像權保護進行了很多重新定義,
總結成一句話來說就是:
事實上,作為一名攝影愛好者,無論是刻意還是無心,照片里,總會有陌生人入境。
「我未經許可拍攝到一個陌生人,會不會被他告?」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理所當然地認為就是頭像、樣貌。
對此,《民法典》第1018條將肖像定義為:
「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比如,你覺得有個人的眼睛很好看,拍了特寫,
或者覺得小翹臀、大長腿好看,拍了特寫,
亦或者拍了個全黑的剪影,
如果這些部位或者輪廓,能被准確識別於是屬於哪個人的,
那麼,就相當於侵犯了肖像權。
這也是大家一直以來認定自己不會侵權的依據,
就是學習交流、至多參加個影賽,
不涉及經濟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權?
對此,《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看,寫得很清楚了,根本沒有「以營利為目的」這樣的表述。
所以,如果對方沒同意,你拍了就拍了,
但拿出來,讓他看到了,你就有麻煩。
1019條也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這個另有規定,是什麼規定?
a.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就是在小范圍內的公開,以學習為目的,是可以的。
b.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拍一個突發新聞,裡面有警察叔叔,或者當事人。
c.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警察叔叔需要抓壞人,就會公布嫌犯樣貌。
d.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比如你拍個風景,裡面有路人,那就屬於不可避免。比如下圖裡面這些人。
e.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這個比較寬泛,我的理解是,比如你曝光了一個人在從事不道德行為,那麼就不涉及肖像權問題。
那結合著允許和不允許的這幾條法規,我想給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1.如果是拍攝風景、街貌,不是專門以某個人作為拍攝對象,那麼,任何人的偶然入鏡,都是不用擔心的。
2.如果想拍攝某一個人為主體,比如人文紀實,要考慮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學習,那沒問題,但不要拿去參賽,更不要掛到圖庫上獲利。
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後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經過別人的授權,也就是口頭經過允許。過去,有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你的後盾,現在,這條沒有了。所以,只要別人沒有同意用,你用了,就可能會被告,而且,極大概率你會輸。
4.如果怕錯過某一瞬間,也可以先拍後問。
5.如果是拍合影,或者照片中的主體是幾個人組成的,那麼,就要取得所有人的肖像權許可。
6.實在想融入人的話,拍有意境感的照片會更穩妥,比如人小一點,或者更藉助光影模糊他的細節。
7.多拍公眾人物,少拍個人,被告的幾率很小。畢竟,他們早被拍習慣了。
8.非必要,不要隨便醜化、搞笑處理別人的照片,尤其是名人,惹上官司的可能性很大。
9.如果非要賭概率的話,IF你是個小角色——普通攝影愛好者,那拍了發了,也就拍了發了,別人估計也懶得找你麻煩。如果你是個大V,影響力很強,那用照片一定要慎之又慎,靠照片又出名又賺錢,遲早被盯上。
其實之前有個例子挺有代表性的,
也沒說啥壞話,然後,就被鞠婧禕團隊給告了,索賠40萬。
最近,法院給出了判決,鞠婧禕敗訴。
法院認為,博主在文章中引用了鞠婧禕照片,
並無惡意醜化鞠婧禕的意圖,也並沒有用於商用,
但從中咱們還是能看出一些東西,
就像上面說的,用肖像,一定要經過別人同意,尤其是名人,更要小心。
另外,除非經過允許,否則不要隨便篡改別人的肖像,無論是美化還是醜化,都可能引起別人的不悅。
再有就是,從結果來看,學習交流的目的,一般來說,問題是不大的。
你們給我投稿,我給你們修圖,可別回頭反過來告我啊!
不是法律出身,純屬自己瞎琢磨,有不當的地方,請法律大咖拍磚指正。
Ⅶ 陌生人給你拍照有問題嗎
當然有問題了,最主要是你不知道他的目的,是把你照片用於什麼地方。也許是給其他同夥你的頭像然後合夥騙你,或者是拍一張特別漂亮的然後侵犯肖像權,反正你也不可能知道在哪裡。
通常表示照片規格會用「寸」來表示,和顯示器之類的產品用對角線長度表示尺寸的方式不同,照片所說的「幾寸」是指照片長的一邊的英寸長度。
比如6寸照片,就是指規格為6×4英寸的照片。而國際上還有一種通行的表示照片尺寸的方法,即取照片短的一邊的英寸整數數值加字母R來表示。比如6寸照片,規格為6×4英寸,即4R。

另外,數碼的片子別管像素是幾百萬,只看長邊的像素數,1200出5寸、1400出6寸,1700出7寸,類推 ……1寸(是指英寸)=2.54cm。
我們說的x寸是指照片的長邊,如5寸就是照片長2.54x5=12.7cm,12寸就是2.54x12=30.5cm,8x12就是長邊2.54x12=30.5cm ,短邊2.54x8=20.3cm。
3R指紙,備氏3R為型汪89MM,5R為127MM,通常3R指3*5,就是5寸,5R指5*7,就是7寸。R的意思是長方型(英文是Rectangle),都以最短邊耒算。
像135機拍的相片大都仿租散洗成3R,4R或5R以上,如果120機的6x7底洗成3R相片,那它就沒"3寸,5寸"了,它按照比例出片是"3寸x3.5寸"了,這也算是3R相片,還有3寸一定要足夠。
又像120哈蘇6x6底出的相片,因它的底片是正四方型,如果要出正四方的相片,如"3寸x3寸","5寸x5寸",在這種情行我們不叫3R,而是3S或5S,S代表正四方型(英文是Square)。
Ⅷ 陌生人拍我照片合法嗎
法律分析:未經他人允許使用照片同樣屬於侵權行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慧告舉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友緩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前碧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Ⅸ 陌生人拍照片屬於違法行為嗎
法律分析:1.未經他人允許拍攝他人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如果當事人強烈要求刪除,應當滿足當事人要求。
2.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芹迅陵,將當事人的照片發布到網路社區,公眾平台,不管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只要當事人主張,都屬於侵犯肖像權。
3.法律規定侵犯肖像權,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立即改正,並刪除照片,並且可以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若已經造成較大影響,並給當事人帶來傷害和損失,則需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嫌戚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昌鄭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