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布犯罪人的真實照片違法嗎
公布犯罪人的真實照片違法。
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犯罪人的犯罪事實被認定,且未在逃,那麼犯罪人照片是不允許曝光的;
2、雖然犯罪人是罪犯,但是還是享有基本的人身權利,隱私權、肖像權;
3、如果犯罪事實被認定或未被認定,有重大嫌疑且在逃,那麼將由公安機關授權新聞媒體才能公布,這種授權也是間接的;
4、只要公安機關先公布,新聞媒體就可以轉載,這也是對大眾知情權的一種體現;
5、將當事人犯罪過程的照片公布,主要涉及是否侵犯肖像權問題,可能侵犯到別人隱私。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❷ 披露兒時照片是侵犯肖像權嗎
屬於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公開其照片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2.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製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製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通過多種藝術表現形式製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怎樣進行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准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權的法律屬性:
1.肖像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對自己的肖像製作和使用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肖像進行損害。
2.肖像權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尊嚴為基礎,兼具有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其中的「財產權益」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❸ 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公開案卷及照片嗎
不可以的。檢察院在辦理案件的時候都是對外保密的。 公安的案卷也不對外公開,如果是自偵案件,也就是貪污受賄的案件更加是不能公開,涉及到國家秘密。 律師來查閱案卷也要遵守嚴格保密的要求。審判一般都是公開進行的。 檢察院還會定期銷毀這些案卷材料的副本。
法律分析
不需要。案件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案件卷宗和照片都屬於秘密,除了辦案單位民警、檢察官、法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閱卷,辦案單位民警、檢察官、法官將卷宗外泄。當事人也不能申請公開卷宗和照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❹ 公布他人照片違法嗎
法律分析:未經同意發別人照片是違法的。只有用於商業目的或者進行毀損、破壞、辱罵等人身攻擊的,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即犯法。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❺ 未經允許私自將他人的私人照片公開觸犯法律嗎一般怎麼處罰
未經別人同意,私自在網上發布別人照片,只有用於商業目的或者進行毀損、破壞、辱罵等人身攻擊的,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相關法律可參考:《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一般處罰都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5)公開行為照片可以公開嗎擴展閱讀
侵害後維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❻ 曝光亂丟垃圾行為照片違法嗎
很可能會涉嫌違法。雖然亂扔垃圾是不文明行為,但是法律並沒有賦予公民公開他人信息肖像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是侵權行為,除外的情形包括(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公民個人公開他人肖像,不在上述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❼ 嫖娼被拍照 照片會被公開嗎
法律分析:嫖娼罪處罰不需要公開,遵循依法、及時、規范、真實的原則,對涉及國家秘密、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的以下4類案件不公開:
1、違法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性質涉及猥褻、嫖娼、賣淫、拉客招嫖、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的3、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4、涉及上 訪等不宜公開的行為。
所以,嫖娼罪處罰不需要公開。嫖娼是違反治安行政處罰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所以嫖娼並不會被判刑,一般由公安機關記性行政處罰。包括拘留、罰款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❽ 公布別人的照片違法嗎
法律分析:網上亂發別人的照片算違法的,侵犯了肖像權,但不等於犯罪,具體的還要根據對方的目的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