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稅申請能撤銷幾次
法律分析:1.每個納稅人一個月最多隻能更正作廢5次,超出上限後如需要更正作廢,需前往稅務大廳辦理。 2.提交退稅申請後,在稅務機關終審前可以作廢申報,但是,如果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已經提交國庫部門的,不能作廢申報,只能在前次申報的基礎上更正申報。3.如果已經申請退稅並已經進入國庫辦理環節,這時候要等國庫辦理結算之後再更正申報。
若退稅進度在第1個環節,則可以直接更正和作廢申報;
若退稅進度在第2環節,需要先撤銷退稅,再進行更正作廢操作;
若退稅進度在第3環節,不能作廢申報,可以進行更正或者申請退稅操作。(提醒:稅務審核不通過會給出原因提示,若更正請關注該提示。)
若退稅進度已經進行到第4、5、6、7環節,則不能作廢申報,但可以選擇更正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