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事案件律師什麼時候介入合適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B. 刑事案件律師在哪些階段可以介入
一、刑事案件律師在哪些階段可以介入 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 刑事偵查 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公訴 審判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前仍需要向刑事偵查部門提出申請,由刑事偵查部門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偵查機關可根據案情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師在本階段介入,應經偵查部門批准,但在實踐當中,偵查機關出於案件偵破需要,對律師在會見 犯罪嫌疑人 問題上一直存在對立情緒,所謂48小時的時間規定形同一張廢紙。 審查起訴階段和公訴審判階段律師可在工作時間內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無需向司法機關提前申請。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 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監護人 、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刑事案件律師提供怎樣的服務 偵查階段 1、刑事律師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 2、會見被 羈押 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 申訴 、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 取保候審 。 審查起訴階段 1、刑事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 訴訟 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 變更強制措施 ;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 證人 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 證據 ,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 1、刑事律師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公訴審判階段,其實律師都是可以介入的。
C. 刑事案件律師何時介入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D. 刑事案件律師何時介入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任何一個階段介入,但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律師越早介入越好。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律師越早介入,就能越快會見當事人,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的基本情況,也就能夠越快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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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律師什麼時候介入刑事案件
律師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刑事案件比較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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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刑事案件律師什麼時候可以介入
根據《 刑事訴訟法 》規定, 犯罪嫌疑人 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 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 委託律師 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監護人 、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G. 刑事案件律師哪些時候可以介入
犯罪嫌疑人 委託辯護人 最早的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 第一次訊問 或者 採取強制措施 之日時起。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但不限於家屬等是不得會見的。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涉及到最輕或無罪的犯罪線索,幫助犯罪嫌疑人向辦案單位要求固定相關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力的證據。律師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 申請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H. 刑事案件律師什麼時候介入最好
法律分析: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刑事案件律師就可以介入該案。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I. 刑事案件律師何時介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立案之後會對相對應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詢問或訊問,如果符合構成犯罪條件的或者有可能構成犯罪的可以予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何為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包括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對於刑事案件,律師介入的越早越快越及時越好,因為介入的越晚越被動,最後的實際結果往往越差。
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當事人無論涉嫌什麼罪,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定罪,都不能稱為罪犯,所以委託律師介入的最佳時間是公安偵查階段。
J. 律師一般什麼時候介入案件
我國刑事案件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律師還有閱卷權、會見權等刑事案件中的權利。刑事案件的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刑事案件律師閱卷權的相關規定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注意,此處規定的是在48小時內律師就可以見到當事人,並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在偵查期間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類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辦案部門應當3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
包括: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我們國家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情況,但是同時我們國家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人,都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不保障他們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