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
辦理離婚需要的時間:
1、如果是辦理協議離婚的,一般需要一個月,即當事人申請協議離婚後,仍要經歷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
2、如果辦理訴訟離婚的,原則上需要三到六個月,若離婚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⑵ 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2021
夫妻感情情分盡了,不希望繼續在婚姻的牢籠里,想要離婚讓彼此恢復單身自由的生活。但是2021年《民法典》實施之後,聽說離婚很難,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要很長的時間。那麼,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2021?
2021年離婚證需要31天才能辦下來。《民法典》設有夫妻冷靜期,要求離婚的夫妻先去民政局申請,等待30天的冷靜期,三十天過後如果雙方都沒有反悔,依然要離婚的話,才能夠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要是夫妻在三十天的冷靜期裡面有反悔,其中一方反悔就可以去民政局撤銷離婚申請,那就無法離婚了。離婚冷靜期的出現,讓夫妻離婚變得更加艱難。它減少了夫妻沖動離婚的出現,也讓婚姻中不幸福的人更難離婚,有利有弊。
現在,夫妻離婚並不像過去那麼簡單,就算夫妻當下說好了,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也可能會發生變化,不一定能夠順利離婚。尤其是一方憎恨另一方,不希望對方與自己順利離婚的人,就會利用離婚冷靜期“拖死”對方,讓對方無法如願地終結掉婚姻關系恢復單身。
⑶ 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
一、離婚證什麼時候能辦下來
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可以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登記離婚。原則上當天就可以辦理。
二、離婚證辦理程序
2、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⑷ 離婚申請提交後多久可以辦理
法律分析:三十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後的三十日內才可以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手續。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⑸ 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
離婚證下來所需的時間要根據離婚的方式具體確定。
如果是辦理協議離婚的,一般需要一個月,即當事人申請協議離婚後,仍要經歷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如果辦理訴訟離婚的,原則上需要三到六個月,若離婚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協議離婚,也稱登記離婚、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並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
我國協議離婚的特徵是:
1、協議離婚的基礎是合意離婚;
2、協議離婚的性質是直接協議離婚,即直接依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履行必要的程序後,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
3、協議離婚也適用於雙方經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4、協議離婚須進行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系。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⑹ 提起離婚申請後,多長時間可以領取離婚證
提起離婚申請後一個月可以領取離婚證,夫妻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後,需要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才可以領取離婚證。離婚冷靜期為期三十天,從申請之日起算,是協議離婚的必要程序,離婚冷靜期未滿不能辦理離婚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有且只有兩種離婚方式,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攜帶結婚證,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雙方一起到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申請。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後,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材料通過即可辦理離婚證,如果冷靜期間夫妻雙方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夫妻雙方就離婚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一方可以提前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或調解後,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⑺ 離婚證多長時間可以辦理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需要時間:30天左右。只有協議離婚才存在冷靜期。
如果雙方協商完畢,雙方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往往在半小時內全部搞定。專業的婚姻律師接受委託後,從來不會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是促成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起訴離婚的話需要去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第一次無法舉證夫妻關系破裂,需要六個月後再起訴,耗費時間最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⑻ 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
一、離婚證多久能辦下來
1、離婚證登記後需要三十天能辦下來。因為現行法律規定,申請離婚登記後需要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經過這個冷靜期後還需要夫妻雙方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在,此時婚姻登記機關審理認定符合離婚條件的,雙方才能拿到離婚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訴訟離婚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
3、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
6、其他證據材料。
⑼ 民政局離婚一般多久能辦理
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時間一般是三十日至六十日左右。因為男女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日後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