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眾號文章配圖技巧
一、配圖三技巧
1、用名人照片,自帶流量;
名人永遠是最吸引眼球的,只要內容和名人相關,就用名人照片
阿里、淘寶、支付寶 —— 馬雲
騰訊、微信 —— 馬化騰
萬達 —— 王健林
2、用具體場景圖片、營造現場感;
3、照片必須具有傳遞情緒烘托氣氛的功能
二、配圖的三大目的
1、有圖有真相;
有的圖片是必不可少的事實材料,跟文字部分同樣重要
2、輔助文字表達;
適當的配圖可以極大增強文字的表達力
3、利用圖片吸引眼球,減輕閱讀壓力。
圖片天然比文字更吸引眼球
三、文章配圖八項注意
1、保證圖片有用
嘗試把圖片去掉,意思就表達不完整
或者添加一張配圖就能讓文字精彩百倍
推薦:《看天下》的配圖我,你已經成功的引起了我的注意!
2、去掉水印
帶水印的圖片要不不用,要麼截掉
不要太懶,這是一個看臉的時代
3、寫一句精彩的圖片說明
一句耍小聰明的圖片說明能瞬間提升文案的精彩水平
4、配圖和留白
圖片與圖片說明之間不要留白
配圖和正文之間要有留白
5、圖片說明字體、顏色要與正文區分
圖片說明的字體要比正文小,建議用12號字
顏色也要區分,起輔助作用的用灰色;很出彩的、特別不想讓讀者錯過的,建議用彩色品牌色
6、配圖不破壞文字的連貫性和邏輯性
如果讀者看完一段話需要馬上看下一段,盡量不要在兩段中間插圖,除非圖片能讓兩段的銜接更完美
7、配圖盡可能均勻分布在整篇文章中
文章不要一部分連續好幾張圖,一部分又看不到一張圖,一定要讓配圖在位置上均勻分布
8、整體性
① 主色調統一 ② 風格統一 ③ 尺寸統一
② 微信公眾號配圖用網上的圖片會侵權嗎
微信公眾號配圖用網上的圖片,會不會侵權,主要要看這個網上的圖片是否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果配圖用網上的圖片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如果配圖用網上的圖片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人違反法律要求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內的行為,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③ 公眾號使用明星照片侵犯肖像權嗎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徵得明星本人同意以及是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那麼公眾號發布明星侵犯肖像權就是成立的。
公民都享有肖像權,是否侵犯肖像權應當滿足三個構成要件。
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
二是是否經過本人的同意;
三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④ 微信公眾平台上可以使用的人像圖片有哪些
只要不侵犯肖像權的圖片都可以使用,網上的圖片可以使用,我也經常使用網上的圖片來PS,大部分的公眾號也是如此,無論是誰,都沒有更多的精力去拍攝或者原創,你多關注一些認證過的公眾號了解一下。
求採納
⑤ 微信公眾號用了別人的圖片
建議報警處理的,是涉嫌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⑥ 用別人的ps圖片發公眾號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公眾號如果未經圖片著作權人的同意引用圖片的,並且用於營利活動的,公眾號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⑦ 公眾號的圖片可以隨便用嗎
法律分析:
不可以隨意使用,可能構成侵權。在著作權法上,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區分行為人是否經過了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情形。沒有經過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不論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如何,均構成侵權。在無法確定涉案圖片作者及未徵得許可的情況下,以搜索方式使用互聯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修改後的使用同樣構成侵權。以攝影作品為例,著作權人對照片的整體和局部都享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照片進行加工修改後的使用,不僅涉嫌侵犯復制權,還涉嫌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修改權。此外,如果對著作權人的照片進行的加工修改,歪曲、篡改了權利人想表達的本意,對權利人的聲譽造成損害,則會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侵權人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有要承擔賠禮道歉等其他類型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衍生問題:
侵犯著作權罪如何處罰?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⑧ 微信公眾號選擇文章頭圖的8個技巧(純干貨建議收藏)
敲黑板!文章頭圖和封面頭圖不要弄混哦!封面頭圖是指發公眾號的時候頭條的封面圖,這里講的是點開文章之後開頭的配圖哦!
為什麼要使用頭圖呢?
第一,是為了輔助表達,一張恰到好處的圖片能夠幫助作者准確的表達觀點、情緒、感情、思想等;
第二,為了吸引用戶眼球,增加用戶停留時間;
1、優先選擇含人物形象的圖片
無特殊需求,用包含人物形象的圖片作頭圖, 准確表達人類最豐富、細膩的各種情感;
2、根據文章題目選擇頭圖
關聯度越高越好:題目信息會激發用戶某種情緒,形成用戶預期,避免用戶注意力轉移
據文章題目選頭圖的3個含義:
①表達對象要一致,
②表達情緒要一致,
③表達方式要直接
3、要用現場感比較強的圖片
新聞、熱點類文章頭圖注重現場感,拉近用戶的心理距離,讓用戶身臨其境,即代入感更強;
現場感並不單純指物理空間的現場感,而是指新聞的現場感,也表達緊迫感,促使用戶查閱;
4、優先選擇動態圖片
呈現形式上更抓眼球,信息載體上承載的信息 比靜態圖更多,靜態圖展示一個行為的瞬間, 而動圖展示一個行為的短暫過程;
動圖的表達比靜態圖更准確、更具體,如:周沖的影像聲色、匠心之城、南風窗等等
5、選擇有爆點的圖片
爆點:圖片中有名人大佬,圖片中展現的場景非常難得,圖片中展示的東西顛覆大眾的常識性認知,圖片非常有話題性、爭議性等;
6、設計重復塑造品牌的固定頭圖
精心設計凸顯品牌的圖片,重復使用,形成固定形式,通過對用戶的視覺沖擊強化帳號品牌
7、將品牌元素置於每篇文章的頭圖
給用戶增強記憶,感受公眾號的調性;
8、當做推廣位置利用
將公眾號近期主推的內容、商品、活動、課程等做成圖片,放在頭圖,但是這樣做很影響用戶體驗;
吳曉波頻道:近期頭圖是音頻知識產品的推廣;
功夫財經:近期的頭圖是直播預告;
怎麼樣?學會了嗎?如果沒有學會可以再重新讀一遍,要不把我放進收藏夾也行!